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戶口遷移辦法(試行)的
通知
潼南府辦發〔2021〕3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戶口遷移辦法(試行)》已經區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戶口遷移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潼南區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建設,圍繞建立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重點突破改革事項,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8個單位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94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重慶西部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 〕35號)相關要求,結合潼南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全面取消城市落戶限制
第二條 遷入潼南區城鎮地區落戶的,實際居住情況采取居住承諾制。
第三條 在潼南城鎮購買成套住房,暫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可憑住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購房發票、大修基金和契稅繳納證明申請到購房地址落戶。
非因購房人自身原因,在城鎮地區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住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購房發票、大修基金、契稅繳納證明不齊備的住房(“小產權房”除外),憑房屋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屬地鎮(街)、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共同核實的《合法穩定住所認定表》可申請到購房地址落戶。
所需材料:房屋產權人(或配偶)申請書;住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購房發票、大修基金和契稅繳納證明,符合要求的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屬地鎮(街)、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共同核實的《合法穩定住所認定表》;產權人配偶以購房為由遷移戶口的,提供結婚證和產權人同意手續;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有直系親屬隨遷人員的,需提供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 在潼南務工經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戶口遷移,不受務工經商和參加社保年限限制。
所需材料:申請書;勞動合同或務工證明或《營業執照》等證照;在渝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投資創業不提供);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年滿16周歲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住房手續;在租賃住房落戶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同意入戶手續和房管部門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有直系親屬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其中《居民戶口簿》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或通過公安內部信息核查能認定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或者父母離婚手續和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成年子女與城鎮地區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請投靠父母登記常住戶口,不受本市戶籍限制。
所需材料:申請書;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其中,公安內部信息核查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不提供);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手續。
第六條 父母投靠城鎮地區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和本市戶籍限制。
所需材料:申請書;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其中,公安內部信息核查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不提供);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手續。
第七條 因父母死亡、失蹤,未成年子女無父母監護,且跟隨其他近親屬實際生活的,經調查核實后可申請投靠其他近親屬登記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申請書;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失蹤證明材料;申請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派出所調查綜合材料。
第八條 居住在潼南區的退休人員,可申請在城鎮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在城鎮地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在居住地派出所城鎮地區社區(派出所)集體戶登記常住戶口,不受本市戶籍限制。
所需材料:申請書;遷入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退休證明材料;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入戶的,還需提供住房手續。在租賃住房落戶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同意入戶手續和房管部門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第三章 農村地區戶口遷移
第九條 在潼南區農村地區投資創業(實際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有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經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后,可申請在農村地區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投資創業者本人申請書;《營業執照》等證照;投資創業情況相關證明材料;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屬地鎮(街)、區農業農村委對投資創業情況核實意見。
第十條 返鄉就業的專家、持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重慶英才服務卡A卡或B卡的A、B類人才在潼南區農村地區連續就業2年以上,且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2年以上,有穩定住所且實際居住的,經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后,可申請在農村地區原籍地或就業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返鄉就業的專家,持卡人本人申請書;專家證書或重慶英才服務卡;農村地區就業合同或務工證明材料;在渝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戶口遷移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屬地鎮(街)、區農業農村委對就業情況核實意見。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專家、人才的核實認定。屬地鎮(街)、區農業農村委共同負責投資創業情況及專家、人才在農村地區返鄉就業情況的核實認定。
第十二條 區公安局負責戶籍政策宣傳及戶口調查核實登記。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嚴格把關,務必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核實或審批審結,提高辦事效率。
嚴格落實首接責任制,實行一次性告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穩定住所認定表
2.投資創業情況認定表
3.專家人才情況認定表
附件1
合法穩定住所認定表
基本情況(居委會負責填寫) |
購房人 姓名 |
|
購房人 身份證號 |
|
購房時間 |
年 月 日 |
聯系電話 |
||
房屋地址 |
重慶市潼南區 鎮(街道) 號 | |||
證明材料 |
□住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購房發票□大修基金□契稅繳納證明 | |||
社區居委會 |
核實意見: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鎮(街道) |
核實意見: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核實意見: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核實意見: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備注:本著實事求是、一次性辦理原則,由社區居委會首接,受理后內部流轉。需明確核實意見,核實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
附件2
投資創業情況認定表
基本 情況 |
投資創業人員姓名 |
身份證號 |
||
投資創業開始時間 |
聯系電話 |
|||
投資投資創業地址 |
重慶市潼南區 鎮(街道) 村(居)委會 號 | |||
投資創業項目 |
| |||
村(居)委會 |
核實意見: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同意該員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跬?。□ 不同意。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鎮(街道) |
核實意見:投資創業情況是否屬實。 □屬實。 □ 不屬實。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農業農村委 |
核實意見:投資創業金額是否達到500萬元以上。 □達到。 □ 未達到。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備注:需明確核實意見,核實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
附件3
專家人才情況認定表
基本 情況 |
專家、人才姓名 |
|
身份 證號 |
|
就業開始時間 |
|
聯系 電話 |
||
就業地址 |
重慶市潼南區 鎮(街道) 村(居)委會 號 | |||
村(居)委會 |
核實意見: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同意該員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跬?。 □ 不同意。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鎮(街道) |
核實意見:農村地區連續就業2年以上,情況是否屬實。 □屬實。 □ 不屬實。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人力社保局 |
核實意見:是否專家、持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重慶英才服務卡A卡或B卡的A、B類人才。 □是。 □ 否。 | |||
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2年以上?!跏?。 □ 否。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區農業農村委 |
核實意見:農村地區就業情況是否屬實。 □屬實。 □ 不屬實。 | |||
核實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備注:需明確核實意見,核實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