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鎮(雙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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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府發〔202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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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鎮(雙江)
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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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要求,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審議,決定賦予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鎮(雙江)33項區級行政執法事項。現將雙江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予以公布,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權力主體
構建“法定執法+賦權執法+委托執法”的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新模式,由雙江鎮全面履行法定行政執法事項,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雙江鎮鎮域范圍內,由雙江鎮人民政府以自身名義行使相關賦權行政執法事項(通用賦權事項15項,自選賦權事項33項,詳見附件)。
二、做好交接過渡
區級相關部門要將賦權清單內權力事項的運行程序、工作規程等與雙江鎮人民政府做好對接,通過蹲點指導、個案會商、組織培訓、執法演練等方式加強對雙江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導。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對下放權力承接和運行情況的監督機制,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切實提高下放權力的運行質量。
三、提升管理水平
雙江鎮人民政府要主動與區級有關部門對接,針對承接的賦權事項,制定相關承接方案和規范管理措施,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等制度規定,按照提升行政效能、優化服務流程的要求,切實做好承接工作,不斷提高行政管理質量和政務服務水平,確保賦權落到實處,改革取得實效。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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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潼南區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鎮(雙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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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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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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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鎮(雙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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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20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23 |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24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5 |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7 |
對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制 |
雙江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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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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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8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9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13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二、自選賦權事項(33項) | ||||
1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1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1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1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
20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處罰 |
潼南市場監管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21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22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23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24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25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26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 |
27 |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
28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29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30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31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移交資料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
32 |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33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34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35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36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37 |
對《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38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
39 |
對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三條。 |
40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41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42 |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
43 |
對歌舞娛樂場所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44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45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十條第三款。 |
46 |
對《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衛生健康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47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48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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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