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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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進一步規范校外
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2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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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經潼南區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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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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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
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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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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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或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機構。
其他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管、查處按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規開展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的,移交教育部門牽頭查處。
第三條 在開展校外培訓時,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對開展涉及以上學科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習內容進行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均屬于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四條 開展音樂、美術、舞蹈、書法、播音、主持等藝術培訓的機構,開展編程、機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訓的機構,開展圍棋、象棋等棋類培訓的機構,屬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第五條 人力社保、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依職權審批或備案,不需教育部門頒發辦學許可的培訓機構,屬于其他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
其他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備案)后,由相關部門抄送教育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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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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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學校管理制度,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確保辦學場地安全穩定。堅決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鼓勵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發展。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由教育部門按照設立程序和《重慶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的標準審批,一證一址。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及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已取得有關部門主體證照或只取得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符合審批要求的,由教育部門依法依規審核后,發放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責令終止辦學。
第八條 利用網絡課程資源,集中組織非學科類培訓的,按照線下機構設立標準審批、管理。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營利性機構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的機構按相關要求到民政部門或編制部門進行法人登記,確保證照齊全,未完善登記手續的,不得開展培訓活動。
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同時登記為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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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常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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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科類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須經教育部門備案審核,未經備案不得開展招生培訓,備案通過情況要在機構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在培訓教室(或培訓地點)對應標明培訓備案內容。
嚴禁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嚴禁培訓結果與招生入學掛鉤,嚴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或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不得面向中小學生、學前教育階段兒童,利用網絡課程資源,集中組織學科類培訓。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學科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非學科類有教師資質證明的,出示教師資格證;無教師資格證明的,應當具備該領域職業能力相關證明。教師及從教人員基本信息及資格證明應在機構顯著位置公示。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學生(含家長)銷售周末、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線上、線下課程、課時包,已經銷售的,予以清退。工作日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1點,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全面使用規范的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嚴禁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營銷轟炸。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利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校、幼兒園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校外培訓收費指導政策,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強行集資或組織實施培訓貸。特別鼓勵先培訓后付費、一課(或一周、或一月)一銷,堅決禁止“培訓貸”,有效防范“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辦法,嚴格實行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第三方預收費監管,嚴控校外培訓機構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等要求,對校外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年檢工作。有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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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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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教育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和依法設立但出現負面清單行為的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建立校外培訓機構政府聯席會議機制,充分凝聚職能部門和街鎮、社區力量,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堅決打擊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教育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校外培訓市場聯合執法和綜合治理,查處非法校外培訓機構,查處校外培訓機構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行為,查處在職中小學教師違紀違規參與校外培訓行為。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食品安全、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擅自變更經營范圍,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未取得批準就開展相關業務等行為進行監管和查處。
教育、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人員和周邊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私自在居民住宅違規組織教育培訓,利用培訓之名實施詐騙、組織培訓貸、惡意轉移或抽逃培訓經費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進行監管和查處。
機構編制、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和查處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納稅監管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地租賃、出售相關監管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校外培訓機構衛生防疫、監督和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相關工作。
網信、經濟信息、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門負責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鎮(街)政府按屬地監管原則,做好相關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抓好工作落實。
第十九條 建立教育部門牽頭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校外培訓機構投訴舉報電話。教育部門接投訴后,屬教育部門自身職責的,及時完成投訴處理;不屬教育部門職責的,及時函告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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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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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統籌做好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治理工作,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揮好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其他校外活動場所在課后服務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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