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7月24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等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辦公廳于2021年10月25日印發了《重慶市潼南區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潼南府辦發〔2021〕63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便于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區教委對政策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現在義務教育最突出的問題是中小學生負擔太重,短視化、功利性問題沒有根本解決。一方面是學生作業負擔仍然較重,作業管理不夠完善;另一方面是校外培訓仍然過熱,超前超標培訓問題尚未根本解決,一些校外培訓項目收費居高,資本過度涌入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導致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過重,家長經濟和精力負擔過重,嚴重對沖了教育改革發展成果,社會反響強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7月24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潼南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9〕79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渝教民發〔2021〕13號)等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意見》,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全面規范,減輕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長相應精力負擔,人民群眾教育滿意度明顯提升,特制定《重慶市潼南區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與上位文件有區別的地方是細化了非學科類的分類,《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范圍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3號):在開展校外培訓時,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學科,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信息技術教育、勞動與技術教育)等按照非學科類進行管理。本細則中的非學科是指開展音樂、美術、舞蹈、書法、播音、主持等藝術培訓的機構,開展編程、機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訓的機構,開展圍棋、象棋等棋類培訓的機構,屬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體育類只有棋類納入非學科類范疇。
《實施細則》分為五個部分:
總則。對標對表國家相關文件要求,本實施細則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或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機構,明確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分類。
設立。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程序、審批標準及登記。并要求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同時登記為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
常規管理。分別從辦學行為(培訓形式)、師資隊伍、培訓時間、廣告宣傳、收費標準、資金監管及年檢要求七個方面對規范培訓機構進行管理。
監督管理。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建立校外培訓機構政府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任務分工,明確具體舉措、責任單位;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將培訓機構全面規范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和民生工程,納入日常工作逐項落實。
附則。就統籌做好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做了相關說明。
重點詞解析:“雙減”指的是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校外培訓機構”指的是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或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機構;“學科類”是指在開展校外培訓時,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對開展涉及以上學科國家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習內容進行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非學科類”是指開展音樂、美術、舞蹈、書法、播音、主持等藝術培訓的機構,開展編程、機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訓的機構,開展圍棋、象棋等棋類培訓的機構,屬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三、文件制定過程
按照工作要求,區教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調查研究,起草形成了《重慶市潼南區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區教委廣泛征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意見建議,收集并采納了反饋意見。經過部門商議、公共意見征集、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最終形成《實施方案》送審稿并經區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重慶市潼南區政府公共信息網和重慶市潼南區教育委員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