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法政策解讀
由于《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法》(潼南府發〔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的政策依據出現變化,為適應新形勢,落實新政策,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對《辦法》開展了修訂工作。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有關政策,現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依據
《辦法》至2021年執行以來,有效推動我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建設工作,但隨著中央和市政府相關政策的調整,《辦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獎補部分逐漸與上級政策文件精神相悖。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激發創新活力,提升我區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7號),《關于印發重慶市高價值發明專利質量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對《辦法》知識產權獎勵補助部分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只涵蓋了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內容,圍繞國家、市相關政策要求,調整降低了相關獎勵資助金額,共修改調整了14條(《辦法》修訂內容對照表)。一是發明專利授權資助金額降低,發達國家國外授權專利資助從原來的3萬元/件降為2萬元/件,其他國外授權專利資助從原來的2萬元/件降為1萬元/件,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從原來的1.2萬元/件降為0.4萬元/件,均按每年25%遞減;二是質押貸款資助從原來每筆貸款的利息補貼修改為每筆質押貸款中產生的保險費、評估費的補貼,補貼金額下降;三是其他條款根據相關規定提法有微調。
《辦法》修訂內容對照表
編號 |
原文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改方式 或內容 |
修訂后條款 |
修訂后內容 |
1 |
第一條 |
為全面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和產業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品牌引領、標準創新、知識產權驅動經濟社會發展作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央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建設質量強市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8〕3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支撐型知識產權強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6〕5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4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設商標品牌強市的意見》(渝府辦發〔2018〕113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制定依據替換為最新文件 |
第一條 |
為全面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和產業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品牌引領、標準創新、知識產權驅動經濟社會發展作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質量強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發〔2023〕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高價值發明專利質量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2 |
第三條 |
設立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遵循專款專用,一次性獎勵資助原則。獎勵資助按照“同時同類從高”原則,對在以后年度獲得更高級別的獎勵資助,按照補足差額進行獎勵資助。 |
刪除后面部分內容 |
第三條 |
設立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
3 |
第四條 |
在潼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簡稱單位,下同)、商標、專利權利人或個人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獎勵資助。 |
將“在潼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替換為“在潼經營的”;公平競爭審查要求 |
第四條 |
本辦法適用于在潼經營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商標、專利權利人或個人。 |
4 |
第十條 |
新獲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每件獎勵30萬元;新獲地理標志注冊的,每件獎勵10萬元。 |
將國內商標和國際商標注冊獎勵資助拆分修改為兩條 |
第十條 |
新獲“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單位,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新獲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的單位,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一商標,既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又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
第十一條 |
新獲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單位,給予0.5萬元/件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最多獎勵5萬元;對單一國家商標國際注冊的給予1萬元/件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最多獎勵10萬元。 | ||||
5 |
第十一條 |
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獎勵。對新獲國內發明專利(包括港澳臺地區)授權的,給予一次性1.2萬元/件資助。 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獎勵。對新獲得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瑞士六國其中一個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件資助,獲得其他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件資助,同一個發明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最多只對該發明專利在其中一個國家或地區獲得的發明專利進行資助。 鼓勵企業向區外引進發明專利技術并加以實際轉化運用,對引進的發明專利并加以實施運用,經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給予一次性1萬元/件的資助。 跨年度專利,資助時間以申報時間為準。實用新型專利不再資助。 |
依照上級文件要求進行了降低修改 |
第十二條 |
發明專利資助獎勵。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一次性資助0.4萬元/件;通過PCT或巴黎公約途徑獲得美、日、韓、歐洲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權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件;獲得其他國家發明專利權的一次性資助1萬元/件。 同一個發明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不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對發明專利的資助獎勵,以前款標準為基數,每年降低25%,到2025年底全部取消(即2026年起獲得的專利授權不再資助)。 鼓勵企業向區外引進發明專利技術并加以實際轉化運用,對引進的發明專利并加以實施運用,經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核實確認后,給予一次性1萬元/件的資助。 |
6 |
第十五條 |
支持單位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簡稱“貫標”),開展貫標工作的,經評審通過后,可享受貫標獎勵政策。對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
內容微調 |
第十六條 |
支持單位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簡稱“貫標”),開展貫標工作。對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且擁有有效的知識產權6件及以上,其中有效發明專利3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
7 |
第十六條 |
對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貼息,貼息利率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每家單位累計貼息資金不超過20萬元。 |
區財政建議變貼息為按比例補貼評估費和保險費 |
第十七條 |
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獲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單位(個人),每筆貸款給予評估費和保險費各50%的補貼。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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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三條資助原則調整到附則 |
第十八條 |
同一項目符合區級其他優惠政策或不同級次認定的,按從高、補差、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
9 |
第十七條 |
申請獎勵資助的單位(個人)或商標、專利權人須在次年的3月前向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區政府同意,獎勵資助經費由區財政安排。 |
修改調整申請原則 |
第十九條 |
獎勵資助申報采取自愿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次年6月前向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工作辦公室申報獎勵資助,申報時間另行通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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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用建設要求添加申請資料要求 |
第二十條 |
申請獎勵資助的單位(個人)或商標、專利權人應信用良好,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處罰、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違法失信記錄。 |
11 |
第十八條 |
單位(個人)或商標、專利權人應對所提供申請獎勵資助的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助經費一經查實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內容不變,調整為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
單位(個人)或商標、專利權人應對所提供申請獎勵資助的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助經費一經查實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12 |
第十九條 |
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具體申報流程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
結合原文第十七條內容 |
第二十二條 |
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具體申報流程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獎勵資助資金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
13 |
第十一條 |
第四款跨年度專利,資助時間以申報時間為準。 |
調整資助時間政策 |
第二十三條 |
本《辦法》實施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其資助政策按照原資助標準執行。 |
14 |
第二十一條 |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質量品牌獎勵辦法的通知》(潼南府辦〔2017〕74號)同時廢止。 |
實施、生效規則 |
第二十四條 |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潼南區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法的通知》(潼南府發〔2021〕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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