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和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指南并實時更新。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1.區政府領導簡介、領導工作動態,區政府機構設置,區政府常務會議;
2.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區政府工作報告;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信息;
5.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6.按照《條例》第三章規定,應當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體可參見《重慶市潼南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渠道
1.重慶市潼南區政府門戶網站(http://m.bjzxdq.com/);
2.政府信息公開線下查閱點:
(1)潼南區行政服務中心?地址:潼南區桂林街道巴渝大道288號隆鑫商圈C區7號樓。
(2)潼南區檔案館???????地址:潼南區巴渝東路158號
(3)潼南圖書館總館?????地址:潼南區書院街18號?
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政務新媒體: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網”微信公眾號
(在手機微信中搜索“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公眾號,也可掃描二維碼關注);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情況
本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為: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推進、協調、監督全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
辦公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興潼大道108號(525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23—44551693(值班電話),023—44529367,?(本電話僅提供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咨詢服務)?傳真電話:023—44551901。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本機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前,本機構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一)受理機構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人應當根據所需政府信息類型和行政機構具體職能,確定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本機構依法受理向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向區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依法予以公開。
本機構提供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義務。
(二)申請方式
1.當面提交。
(1)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江北行政中心5樓(525辦公室);
(2)政務公開專區?潼南區行政服務中心?地址:潼南區桂林街道巴渝大道288號隆鑫商圈C區7號樓;
工作時間:辦公時間: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2.郵政寄遞。收件人: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科;收件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興潼大道108號501室;郵政編碼:402660。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應由政府或政府辦主動公開范圍內容申請的,請盡量選擇中國郵政EMS投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三)申請提出
申請人向本機構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規范、準確填寫《重慶市潼南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書面提出申請。申請表可以在本機構政府信息具體承辦機構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重慶市潼南區政府門戶網站(m.bjzxdq.com)下載,申請表復印有效。
(四)申請辦理
1.本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予以登記,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構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機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構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5.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構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構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本機構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構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構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構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構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其他事項?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若認為區縣政府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本機關將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