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做好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四、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五、行政機關要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行政機關要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七、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我區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以區人民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
九、對未及時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