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潼南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管理辦法的通知
潼南府辦〔2017〕3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鞏固國家衛生區創建成果,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潼南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各自職能職責,按照工作要求,加強本單位及本行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全區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此件公開發布)
潼南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鼠、蚊、蠅、蟑螂)傳播疾病,加強長效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和《重慶市預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潼南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潼南區愛衛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市政、建委、商務、食品藥品監督、農委、交委、教委、經信委等愛衛會成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統一管理、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條 潼南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本底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
二、預防和控制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環境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單位和個人負責本單位和家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六條 全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環境治理為根本,物理防制和化學防制相結合的綜合防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確保鼠、蚊、蠅、蟑螂等主要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控制標準。
第七條 醫院、賓館、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品收購站、建筑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垃圾收集轉運處置場(站)、糧庫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要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設置完善的防范和消殺設施,嚴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第八條 城鎮建設規劃要包括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內容。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要設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拆遷、新建、改(擴)建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進行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工作。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進行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工作,并將鼠、蚊、蠅、蟑螂密度控制在規定標準內。
第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單位和個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要參加全區組織的季節性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二)收集、運輸垃圾應做到密閉化,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外各種閑置積水。
(四)住宅區栽種花木不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糞池、糞缸嚴密封蓋。
(五)建成區內不準養家禽。
(六)不露天放置輪胎、缸、盆等積水容器。
(七)要堵塞鼠洞、填縫補隙,消除鼠蚊蠅蟑螂寄居場所,并完善防蠅、防鼠等病媒生物防制設施。
(八)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專業防制服務。
第十條 農村地區要結合改廁、環境改造、垃圾與污水處置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礎上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三、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鎮街、單位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 區愛衛會要組織專業機構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對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對有責任的單位,要責令其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區愛衛辦要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從業行為進行規范,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劇毒急性鼠藥或不符合農藥管理規定的滅鼠藥物和衛生殺蟲劑。
第十五條 建立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監督員制度。
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監督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知識,指導開展預防和控制工作;
(二)按照本規定對其責任區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達不到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標準的,提出防制建議,并向所在地愛衛辦報告。
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監督員由愛衛會從衛生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中聘任。
第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愛衛會有關委員部門要加強行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區教委負責學校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區經信委負責廠礦企業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區交委負責車站、碼頭、交通工具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區市政園林局負責垃圾收集處置場所、公共廁所、公共水體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區商務局負責農貿市場、廢品收購站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區衛生計生委負責醫療衛生單位、重點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潼南食藥監分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區建委負責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鎮街、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活動時,要按照區愛衛辦統一要求使用藥物并采取相應的環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區愛衛辦、各鎮街、各單位要公布舉報電話、郵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條 各鎮街、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區愛衛辦統一部署,在開展春秋季滅鼠、季節性滅蚊蠅蟑螂和農村統一滅鼠、蚊、蠅、蟑螂活動中取得顯著效果的,授予先進鎮街(單位)稱號。
四、獎懲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義務且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區愛衛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由區愛衛辦指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代為履行,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由區愛衛辦按照《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和《重慶市預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規定》規定予以處罰,年度考核不得分:
(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密度超過標準不足一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密度超過標準一倍以上的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密度超過標準一倍以上的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區愛衛辦可依法委托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使用劇毒急性鼠藥或不符合農藥管理規定的滅鼠藥物和衛生殺蟲劑的,由鎮街按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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