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申報評定辦法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18〕8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建立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潼南人民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潼南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潼南文化的貢獻,展示豐富的具有潼南特色的人文傳統;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定標準
(一)具有見證潼南人民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二)扎根于有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有三代以上的明晰傳承體系),具有較鮮明的地方特色,較大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價值;
(三)具有促進潼南人民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較高超的水平;
(五)對維系潼南人民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的授權。
申請者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請的具體流程、工作要求等事項由區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或者推薦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對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通過的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代表性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必要時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評議。
公示期滿后,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潼南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九條 區政府每兩年公布一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潼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重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并按照《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推薦材料。
第十一條 對列入國家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鎮街、各部門要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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