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巨災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19〕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巨災保險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巨災保險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68號)有關精神,充分發揮保險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突發性災害的應對能力,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巨災保險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7〕121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優化財政投入,健全災害管理和民生救助體系。根據我區區情特點和巨災風險,運用商業保險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巨災保險工作,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擔機制。
(二)基本原則
1.保障民生,維護穩定。根據我區自然災害風險特征,對災害造成的以人身傷亡為主的風險事故給予經濟補償,提升我區居民人身的防災減災能力。同時,通過開展巨災保險,著力化解集中度高、區域性強的巨災風險,穩定人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2.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政府做好組織推動、財政出資、防災減損及機制建設。保險機構按照保本微利的經營原則,發揮機構網絡布局、風險管理及損失評估等專業優勢,提供專業化保險理賠和防災防損服務。
3.分擔風險,經濟補償。巨災保險是用于分擔巨災發生后政府依法應承擔的救助責任的保險。災害發生后,保險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賠償范圍覆蓋我區依據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對居民人身傷亡、居民房屋損毀以及居民生活補助救助范圍的,政府不再另行救助;不能完全覆蓋的,政府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差額部分進行救助。
4.廣泛覆蓋,分層保障。從自然災害導致的常見損害入手,以保障人員傷亡救助為主要保障內容,逐步覆蓋公共場所安全救助以及火災爆炸、擁擠踩踏、見義勇為等其他政府救助項目。鼓勵發展商業巨災保險,形成覆蓋全面、保障適度、分層救助的巨災保險保障體系。
5.統籌兼顧,穩步推進。遵循保險發展規律,及時研究巨災保險實施中的問題,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充分兼顧政府、保險機構、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積極穩妥推進巨災保險工作,實現巨災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實施時間
2019年,全面啟動實施我區巨災保險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
1.當災害發生時處于潼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臨時來潼南區出差、旅游、務工及搶險救災、救援等人員。(以下簡稱居民)
2.潼南區所轄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毀損以及由居民房屋毀損導致的居民臨時生活安置費用。
(二)保障范圍
1.自然災害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潼南區行政轄區內因自然災害導致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自然災害包括氣象部門發布的暴風、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擊、洪水、龍卷風、臺風、颶風、海嘯、風暴潮、巨浪、赤潮、海冰、地震、泥石流、突發性滑坡、山體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冰雹、沙塵暴、干旱、森林火災、草原火災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災害。
(2)上述自然災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毀損以及由居民房屋毀損導致的居民臨時生活安置費用,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火災、爆炸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潼南區行政轄區內因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如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3.公共場所安全保險(擴展公共場所的化工爆炸泄漏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身處潼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居民在政府有管理責任的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區域內(指道路及附屬設施(包括井蓋、路燈)、市政廣場、市政公園、車站碼頭、公共體育場地等)因意外導致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擴展轄區內企業發生爆炸(包括企業爆炸泄漏)導致企業以外區域居民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4.重大惡性案件傷害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自然人在承保區域內因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導致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5.見義勇為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潼南區行政轄區內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6.高空墜物傷人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潼南區行政轄區內因高空墜物導致的人身傷亡,如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7.擁擠踩踏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潼南區行政轄區內因發生群體擁擠、踩踏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如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8.傳染病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承保區域內感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及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造成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9.恐怖活動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承保區域內因恐怖分子或組織進行恐怖活動導致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0.精神病傷人救助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居民在承保區域內由于被診斷、鑒定為精神病人的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亡的,政府納入救助范圍內,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三)保險費率
承保保險公司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設置精算假設,保證保險費率水平科學。積極探索差別費率機制,根據我區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和災情狀況等,合理確定與風險狀況相匹配的保險費率水平。保險費率每年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以及巨災保險的覆蓋范圍確定。繳費標準按照區內常住人口計算,其中居民人身傷亡每人每年保費2元,居民房屋重置費用及臨時生活費用每人每年1元。保險資金在救災資金中統籌安排,具體金額以實際簽訂協議為準。
(四)投保金額
1.因保險事故導致的居民意外身故投保金額不低于10萬元;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人員意外身故投保金額不低于20萬元。居民因保險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在重慶市醫保系統“一站式”結算后,醫療費用每人每次投保金額不低于1萬元;搶險救災、見義勇為醫療費用每人每次投保金額不低于2萬元。全區每次災害累計投保金額不低于3000萬元,年度累計總投保金額不低于6000萬元。
2.因自然災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毀損重置費用,每戶每次土坯房重置費用投保金額不低于0.5萬元;每戶每次磚(石)木結構房屋重置費用投保金額不低于1萬元;每戶每次鋼筋混凝土結構、磚墻結構房屋重置費用投保金額不低于2萬元。因自然災害(地震除外)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居民房屋毀損,進而導致居民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臨時生活費用30元/人/天,居民房屋維修最高賠付15天,居民房屋重建最高賠付60天。全區每次災害累計投保金額不低于500萬元,年度累計總投保金額不低于2000萬元。
(五)承保方式
由區國資(金融)中心牽頭,區應急辦、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協同商定巨災保險方案,并報區政府審定。以區政府為投保單位,以區國資(金融)中心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購買巨災保險,通過市場化手段分擔巨災發生后的政府依法應承擔的救助責任。鼓勵駐潼財險公司積極參與巨災保險相關工作,探索組建共保體,選擇一家保險公司為主承保方,其他保險公司為共保方。分散化解重大風險事故,提高巨災保險承保能力。承保公司應具備與開展巨災保險服務相適應的機構網點和服務能力。為鼓勵保險公司加大防災防損等投入,積累工作經驗,原則上3年內不變更承保保險公司,因其他原因需退出的,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出機制執行。
(六)理賠處理
承保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要求和合同約定,及時做好事故損失查勘、資料收集、定損核賠、賠款支付等各項理賠服務工作。屬于保障范圍內的災害發生后,承保保險公司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開展查勘定損工作,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受災群眾直接進行賠付。其中巨災保險與居民所持有的其他保險不相沖突,賠付金額按照各保險合同約定獨立計算,賠付額度按照各保險合同約定的投保金額確定。巨災保險的理賠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先政策性保險后商業保險的順序進行賠付。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災害數據共享平臺。承保保險公司應建立災害數據共享平臺,系統記錄每次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劇烈程度、損失情況、賠付情況等信息,形成災害數據庫,為區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災害數據的統一管理平臺和共享服務。
(二)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承保保險公司應按季度出具當期災害及賠付情況的統計分析報告,定期報送巨災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年度出具災害及賠付情況的統計分析報告和風險管理報告,對我區所面臨的巨災風險進行總結評估,提出防災減損、應急管理、災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議和對策,提交潼南區巨災保險工作聯席會議討論,并報送區政府。此外,一旦發生重大災害賠付,保險公司應及時向區政府和巨災保險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報送相關賠付情況。
(三)建立理賠預付制度。發生災害后,承保保險公司應立即啟動應急機制,開展查勘定損工作。對于保險責任明確,損失清晰,但因客觀原因導致最終理賠需要一定時限的案件,應建立理賠預付制度。對發生人員死亡或傷殘的情形,按照人身傷亡救助限額的100%支付預付賠款;對未造成人員死亡的情形,按照醫療費用賠付金額的50%支付預付賠款。承保保險公司應第一時間將預付賠款劃至受災居民指定賬戶。
(四)推動完善補充巨災保險體系。鼓勵駐潼保險公司以居民人身安全和家庭財產為主要保障內容,加強產品研發和商業推廣,滿足居民更高層次、更多個性化的巨災保險保障需求。鼓勵我區城鄉居民個人出資購買各類商業巨災保險產品,多渠道、多形式提高巨災保險保障水平,完善巨災風險保障體系。
四、組織保障
(一)成立巨災保險領導小組。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區領導為組長,區委政法委、區應急辦、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國土房管局、區城管局、區衛生計生委、區安監局、區國資(金融)中心、潼南氣象局和區內承保機構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巨災保險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資(金融)中心,具體負責巨災保險日常工作。
(二)明確職能職責。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共同把巨災保險工作落到實處。區應急辦負責組織開展災害研究、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應急演練、災害急救宣傳等防災防損活動,負責建立防災減損、應急管理、災害救助全方位的防災減災制度。區財政局負責保險資金的籌措及撥付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本單位職能范圍災害事故的認定,負責指導各鎮街開展自然災害災情核查,為保險賠付提供依據。其他區相關部門及各鎮街在職責范圍內,及時提供災害信息及數據,及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對災害進行認定,支持承保保險公司開展理賠服務。區國資(金融)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保險方案,推動保險試點,負責巨災保險溝通協調工作,負責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召開一次巨災保險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巨災保險開展過程中的重大工作事項。承保保險公司應按照本方案及巨災保險合同約定認真做好承保、理賠工作,建立巨災保險理賠響應管理機制,嚴格執行每天24小時全天候接報案制度,保證災害發生后第一時間赴現場查勘,及時支付理賠款項。
(三)加強監督檢查。區應急辦、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國資(金融)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巨災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總結工作經驗教訓,完善工作方案和推廣政策,推動擴大覆蓋面。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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