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切實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的
通知
潼南府辦發〔2019〕8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切實改善殘疾人生存質量,實現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目標,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渝府令第162號)、《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渝財綜〔2016〕5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切實加強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征收時間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區殘聯申報上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平臺:http://113.207.113.38:10001/)。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時應提供如下資料: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殘疾軍人的有效證件,加蓋鮮章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系行政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在崗在職證明)、工資表、加蓋人力社保局鮮章的社保繳費證明等資料。
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審核通過后,用人單位應根據審核結果于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或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三、征收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殘疾人須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軍人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當超過社平工資3倍時,按社平工資3倍計算,未超過3倍按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征收程序
按照全市統一要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申報審核工作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核,不再提交紙質資料。用人單位安置殘疾軍人就業的需提供殘疾軍人證原件到區殘聯驗證審核。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網址:http://113.207.113.38:10002/shenbao-webapp/upc/index.action
同時請用人單位加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QQ群239273312并下載申報操作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各鎮街、部門和單位務必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做到應繳盡繳,應收盡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納入區政府辦督查室每年督查內容。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潼南稅務局進行全額征收,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使用殘疾人就業又拒繳殘保金的單位,系財政撥款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代扣;系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按照《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人力社保部門應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監察和人事管理范圍,定期監督、檢查。
(四)區殘聯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贏得繳納單位和繳納人的理解與支持。
(五)區殘聯要統籌管理、妥善安排和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確保資金全部用于助殘事業,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六、其他事項
原《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潼南府辦〔2017〕78號)同時廢止。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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