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
調整方案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19〕10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劃定依據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加強長江經濟帶環境保護的講話,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科學發展、富民興潼”總目標,深入實施潼南四個“做大做強”發展戰略,堅持“保供給”與“保環境”并重,優化全區畜禽養殖產業布局,科學合理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促進全區畜牧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依法劃定,分類管理
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禁止或限制畜禽養殖企業布局的區域分別劃入禁養區、限養區并進行分類管理,優化區域畜牧業生產布局,改善環境質量。
2.統籌兼顧,多方協調
統籌區域資源環境承載力、畜產品供給保障能力、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力和環境質量現狀,與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相協調,協同推進畜牧業發展和環境保護,加快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
3.務實管用,動態調整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后,必須實行嚴格管控,明確地理邊界、坐標,將畜禽養殖禁養區落地、上圖、入庫,各區域可隨著畜禽養殖科學技術的提高、區域環境質量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4.保護優先,從嚴劃定
對于同一區域同時為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定為禁養區;對于飲用水源和水域功能(I、II和III類水域)屬性的河流或水庫重疊區域,按飲用水源保護區最優,其次水域功能的先后順序進行劃定。
(三)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
《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渝環〔2017〕102號);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渝環〔2019〕187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重慶市地表水環境功能類別調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2〕4號);
二、區域類型及管理要求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
禁止建設養殖場(小區)和專業戶的區域。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
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的區域。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時,該區域內不得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的數額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區生態環境局根據區域或流域的環境承載力和環境質量現狀確定。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
按照“以地定畜、種養結合、循環利用”的原則,符合全區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相應的污染治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三、劃定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和《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將潼南區的以下區域劃入畜禽養殖禁養區或限養區。
(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萬州區等31個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通知》(渝府辦〔2013〕4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萬州區等36個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通知》(渝府辦〔2016〕1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萬州區等18個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及調整方案的通知》(渝府辦〔2017〕21號),潼南區共有30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新增老鴉山水庫、曹家山水庫、大石橋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將以上33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劃入禁養區。
(二)風景名勝區
根據《潼南區定明山—運河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7-2030)》,潼南區定明山—運河風景名勝區規劃總面積為31.49 km2,其中風景名勝區(含水面)面積為25.27 km2,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面積6.22 km2,將風景名勝區劃入禁養區,外圍保護帶劃入限養區。
(三)森林公園
根據《重慶馬鞍山森林公園總體規劃(2018-2027年)》(修編),馬鞍山森林公園規劃面積為3.0 km2,將其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劃入禁養區,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外的區域劃為限養區。
(四)城鎮建成區
將潼南區桂林街道、梓潼街道中心城區建成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密集區)劃入禁養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外的城市規劃區劃入限養區。潼南城區外共有20個鎮,分別為柏梓鎮、雙江鎮、古溪鎮、塘壩鎮、小渡鎮、崇龕鎮、臥佛鎮、龍形鎮、太安鎮、田家鎮、玉溪鎮、上和鎮、米心鎮、新勝鎮、寶龍鎮、群力鎮、別口鎮、花巖鎮、五桂鎮和壽橋鎮,城鎮建成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密集區)面積約28.76km2,將城鎮建成區劃入禁養區。
(五)執行I、II、III類水域功能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重慶市地表水環境功能類別調整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2〕4號),將潼南區執行I、II類水域功能的水域水面及其200米陸域范圍劃入禁養區,執行III類水域功能的水域水面及其200米陸域范圍劃入限養區。
1.潼南區無執行I、II類水域功能的水域。
2.潼南區執行III類水域功能的河流共有5條,分別是涪江、瓊江、古溪河、姚市河和平灘河,將以上5條河流水面及200米陸域范圍劃入限養區。
3.潼南區執行III類水域功能的水庫共有3個,分別是從刊水庫、青云水庫、三塊石電站水庫,將以上3個水庫水面及200米陸域范圍劃入限養區。
(六)工業園區
潼南區工業園區分為北區、南區和東區。根據《重慶潼南工業園區(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北區規劃用地總面積9.42 km2;根據《潼南工業園南區及潼柏路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南區規劃用地總面積12.37km2;根據《重慶潼南工業園區東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東區規劃用地總面積6.27km2;本方案將潼南工業園區北區、南區和東區的規劃范圍全劃入限養區。
(七)城市規劃區外的文教科研區
根據《潼南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潼南區國家科技園區核心區主要以現代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現代農業科技研發專家大院等科學研究區域為主,將潼南區國家科技園區核心區劃入限養區。
四、禁養區劃定結果分析
(一)禁養區面積和空間分布
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面積為131.59km2,占潼南區總面積的8.31%;主要分布于潼南的城區及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城鎮建成區則離散分布于各鎮街。
(二)不同類型禁養區的分布
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分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城鎮建成區共4大類(各禁養區空間范圍有重疊,重疊部分面積按優先級原則只計算一次)。其中:
1.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類禁養區(含一級和二級保護區)面積為30.35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的23.06%,離散分布于全區各街鎮。
2.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類禁養區面積為30.46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的23.15%,主要分布于桂林街道和雙江鎮。
3.森林公園
森林公園類禁養區面積為1.00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的0.76%,主要分布在塘壩鎮。
4.城鎮建成區
城鎮建成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密集區)類禁養區面積為69.78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的53.03%,分布于全區各街鎮。
表1 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面積及分布統計
序號 |
禁養區類型 |
分布區域 |
面積km2 |
占禁養區比例(%) |
1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
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涪江人工運河潼南區自來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涪江潼南區自來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區柏梓鎮瓊江自來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區寶龍鎮敬家溝水庫寶龍鎮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別口鎮涪江別口金仙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崇龕鎮瓊江崇龕鎮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古溪鎮筲箕灣水庫水源地、潼南區古溪鎮馮家溝水庫古溪惠光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古溪鎮葫蘆壩水庫古溪鎮金竹水廠水源地、潼南區花巖鎮老君巖水庫花巖鎮水廠水源地、潼南區龍形鎮豹子溝水庫檬子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龍形鎮南岸灘河龍形鎮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米心鎮新華地下水新華水廠水源地、潼南區米心鎮涪江米心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群力鎮雙堰村地下水群力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區上和鎮涪江上和自來水有限公司水源地、潼南區壽橋鎮鄭家河壽橋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區雙江鎮涪江人工運河雙江自來水公司水源地、潼南區雙江鎮白云村白云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太安鎮瓊江太安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塘壩鎮潼南創業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水源地、潼南區田家鎮黃桷堡水庫田家鎮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田家鎮瓊江永勝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區臥佛鎮復興河臥佛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五桂鎮王家灣水庫五桂水廠水源地、潼南區五桂鎮郭家灣水庫五桂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小渡鎮羊馬河小渡鎮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小渡鎮小肯河青云小學供水站水源地、潼南區新勝鎮九曲溪新勝鎮水廠水源地、潼南區玉溪鎮涪江攔馬山水廠水源地、潼南區五桂鎮老鴉山水庫五桂水廠水源地、潼南區臥佛鎮曹家山水庫臥佛自來水廠水源地、潼南區龍形鎮大石橋水庫重慶市潼橋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水源地等33個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 |
30.35 |
23.06 |
2 |
風景名勝區 |
潼南區定明山—運河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 |
30.46 |
23.15 |
2 |
森林公園 |
馬鞍山市級森林公園的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
1.00 |
0.76 |
4 |
城鎮建成區 |
桂林街道、梓潼街道、柏梓鎮、雙江鎮、古溪鎮、塘壩鎮、小渡鎮、崇龕鎮、臥佛鎮、龍形鎮、太安鎮、田家鎮、玉溪鎮、上和鎮、米心鎮、新勝鎮、寶龍鎮、群力鎮、別口鎮、花巖鎮、五桂鎮和壽橋鎮共22個街鎮的建成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密集區) |
69.78 |
53.03 |
合計 |
131.59 |
100.00 | ||
注:各類禁養區空間范圍有重疊,重疊部分的面積按優先級原則只計算一次。 |
五、限養區劃定結果分析
(一)限養區面積和空間分布
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劃定面積為204.54km2,占潼南區總面積的12.91%,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區建成區外的城市規劃區和執行III類水域功能區范圍。
(二)不同類型限養區的分布
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包括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森林公園、建成區外的城市規劃區、工業園區、執行III類水域功能區和城市規劃區外科學研究區共6大類。其中:
1.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限養區面積為5.90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總面積比例為2.88%,主要分布在桂林街道、梓潼街道和雙江鎮。
2.森林公園
森林公園類限養區面積為1.99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總面積比例為0.97%,主要分布在塘壩鎮。
3.建成區外的城市規劃區
建成區外的城市規劃區類限養區面積為120.12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總面積比例為58.72%,主要分布在桂林街道、梓潼街道。
4.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類限養區面積為4.94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總面積比例為2.41%,主要分布在田家鎮、梓潼街道、桂林街道。
5.執行III類水域功能區
執行III類水域功能區類限養區面積為69.55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總面積比例為34.00%,主要分布于瓊江、涪江、古溪河、姚市河、平灘河等流經的鎮街。
6.城市規劃區外的科學研究區
城市規劃區外的科學研究區限養區面積為2.05km2,占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的1.00%,主要分布在太安鎮。
表2 潼南區畜禽養殖限養區面積及分布
序號 |
限養區類型 |
分布區域 |
面積km2 |
占限養區比例(%) |
1 |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 |
潼南區定明山—運河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 |
5.90 |
2.88 |
2 |
森林公園 |
馬鞍山市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外的區域 |
1.99 |
0.97 |
3 |
建成區外的城市規劃區 |
除城鎮建成區及倒樹村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 |
120.12 |
58.72 |
4 |
工業園區 |
潼南工業園區北區、南區和東區的規劃范圍 |
4.94 |
2.41 |
5 |
執行III類水域功能區 |
瓊江、涪江、古溪河、姚市河、平灘河、從刊水庫、青云水庫、三塊石電站水庫水面及其200米陸域范圍 |
69.55 |
34.00 |
6 |
城市規劃區外文教科研區 |
潼南區國家科技園區核心區 |
2.05 |
1.00 |
合計 |
204.54 |
100.00 | ||
注:各類限養區空間范圍有重疊,重疊部分的面積按優先級原則只計算一次。 |
六、適養區劃定
潼南區畜禽養殖適養區為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面積為1247.67km2,占潼南區總面積的78.78%。
七、組織實施
(一)部門職責分工
區農業農村委牽頭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和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林業局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按各自職責分工,強化畜禽養殖禁養區邊界的剛性約束。
(二)健全執法監管機制
健全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基礎信息調查制度,做好全區畜禽養殖企業基礎信息采集、統計工作,夯實動態監管基礎;完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巡查制度、現場核查制度、分析報告制度,及時查處畜禽養殖企業違法行為,重點加大對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綜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三)健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
以禁養區和限養區內畜禽養殖企業取締、搬遷、整治,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有機化肥還田利用、沼氣和生物天然氣使用等指標為重點,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治理績效評價考核制度,將評價結果納入各鎮街,相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實績考核并強化考核結果的應用,建立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潼南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的通知》(潼南府辦發〔2018〕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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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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