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20〕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保證工程良性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根據《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重慶市水利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村鎮供水工程運營管理的通知》(渝水〔2018〕273號)和《重慶市水利局轉發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渝水〔2019〕2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各鎮、街道轄區內除城市供水以外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網延伸工程、村鎮水廠、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章 產權及運行管理主體
第三條 國家投資興建的城市管網延伸工程、鎮級水廠和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區國資委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由國家、集體、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規模較大的農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資產,產權由國家、集體、社會資本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機井、人工井、引泉等單戶及聯戶在20人以下),其產權可以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社會資本投資者所有。
第五條 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其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和管護經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區政府負責統籌全區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落實管理機構、財政經費、有償用水、水源保護等政策措施,研究處理農村供水重大問題、制度保障、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能職責落實監管責任;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落實管護責任,完善管護制度,保障供水安全。依法保護供水單位、用水戶的合法權益,指導督促供水單位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制定轄區內供水應急預案;
供水單位負責履行運行管理責任,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SL689-2013)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保障正常供水。
第四章 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第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分類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確定運行管理模式。
第九條 健全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區級管理機構。區水利局是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和運行管理監督責任單位,負責抓好農村飲水工程規劃并組織實施,落實農村飲水相關政策法規,指導、監督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網向農村延伸工程、鎮級水廠及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企業化管理,可由供水企業組建專業化運行管理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誰受益,誰管理”原則,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村(居)或供水系統組建運行管理機構或落實專職運行管理人員負責運行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群眾自行運行管護。
第五章 水費及水價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實行有償供水。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工程供水水價并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供水工程水價進行核定,并指導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確定水價。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村鎮水廠和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第十六條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通過受益群眾“一事一議”確定水價。
第六章 管護經費
第十七條 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區級運行管護專項經費,用于非人為原因造成損毀工程的修復,對供水成本高、水費收入難以保障正常運行的供水工程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八條 區級運行管護經費由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區級財政資金、水費提留等方式籌集。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負責籌集、管理區級運行管護專項經費,并將運行管護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區級運行管護經費的補貼、使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區水利局商區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保障
第二十一條 區生態環境局應當依法劃定供水水源地保護區及保護范圍,加快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完善水源地環境保護設施,加強水源污染治理與防控。
第二十二條 農村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地設置和保護應納入村鎮規劃,并采取措施加強保護,切實改善村鎮飲水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水源地保護區和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巡查。
第二十四條 強化水質檢測。區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并按照水質監測相關要求開展水質監測;區水利局水質檢測中心對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廠水及管網末梢水開展抽檢。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供水單位是供水水質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水質安全管理,規范制水工藝流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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