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健全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化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
潼南府辦發〔2023〕23號
?
?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健全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化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
通? 知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探索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化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潼南區健全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市場化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試行)
?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健全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3號)要求,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用改革激發農村生產要素活力、發展動力,用市場化方式推進城鄉深度融合,嚴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堅持“非營利性為主、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穩妥有序推進”原則,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和發展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范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產,促進城鄉要素合理流動和城鄉融合發展,提升農村資產資源價值,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
(二)工作目標
按照“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平臺建設、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鑒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管理”的運行模式,建立健全區、鎮、村三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化運行體系,暢通農村產權要素流動渠道;探索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由事業單位向企業化經營法人轉變,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綜合性專業化服務,實現與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重慶土交所)的信息聯網、業務互動。
二、建設任務
(一)交易體系建設
1.成立區級交易平臺。由區農投集團出資注冊成立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實行國資管理公司化運營,將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成立潼南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潼南府辦〔2023〕8號)中明確掛設在區規劃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職能職責、運營業務移交給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公司注冊地點在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大廈(太安鎮罐壩村一社),在區行政服務中心增設2-3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窗口,實現交易機構由事業單位向企業化經營法人轉變。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要主動接入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確定2-3名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潼南府辦〔2023〕8號明確的職責開展工作,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業務工作受重慶土交所的指導,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行業職責進行指導和監督。
2.建立鎮街服務工作站。各鎮街要按照潼南府辦〔2023〕8號文件明確的職責履職盡責,依托公共服務中心,設立1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窗口,建立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站。工作站要確定1名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政策宣傳、受理申請、信息收集、審核、匯總、包裝、提交,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農村電商服務等相關咨詢,要公開工作人員基本信息和崗位職責,業務工作受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管理指導。
3.落實村級服務網點。各鎮街要指導涉農村社依托便民服務中心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窗口,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網點。服務網點要確定1名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入庫、核實、匯總、提交,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農村金融綜合服務、農村電商服務等相關咨詢,要公開工作人員基本信息和崗位職責,業務工作受鎮街服務工作站管理指導。
(二)流轉交易品種
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在重慶土交所的指導下制定改革試點類、公益類、市場類等三大類流轉交易品種清單,并逐步補充完善,明確出租、轉讓、入股、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方式。地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房所有權、授權試點區縣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區域交易等改革試點類交易品種按照“流轉規范、風險可控”的要求,原則上在重慶土交所進行流轉交易。公益類交易品種在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進行交易,市場類交易品種根據產權人意愿選擇重慶土交所或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進行交易。
1.公益類交易品種
(1)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承包農戶委托統一組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農戶自愿要求進場流轉交易承包經營權等。
(3)林權。是指包括林地承包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4)“四荒地”使用權。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交易。
(5)養殖水面使用權。是指水產養殖經營者經政府或產權單位批準,在指定水域范圍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權利,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6)農業初始水權。核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受益農戶等用水主體的農業初始水權,其節約水量可以采取有償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公益類農村產權交易品種。
2.市場類交易品種
(1)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承包、租賃、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2)部分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機動地、農戶承包地、未承包到戶土地、林地、農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經營權,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3)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股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質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村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5)農業項目招商和轉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的農業項目招商合作、項目轉讓等。
(6)農村產權抵(質)押物處置。
(7)無需保留恢復辦學且移交給鎮街的農村閑置中小學校舍、操場等公益性設施設備使用權,權利人自愿進行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轉交易。
(8)進城落戶農民有償退出農村宅基地和農房,集體自愿進行的出租、入股等流轉交易。
(9)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轉讓、租賃、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10)司法部門委托的農村產權抵押或質押物的拍賣、變賣等其它處置。
(11)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農業類知識產權。
(12)農業企業產權,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13)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社會化服務。農業經營主體或組織單位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自愿進行服務組織的遴選、招標等。
(14)其他交易雙方依法自愿進場交易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股權。
(三)健全流轉交易機制
1.規范交易行為。區級相關部門、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鎮街、涉農村社要積極推動市場類交易品種有序進場流轉交易,其中村社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農戶自愿要求進場流轉交易承包地經營權,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交易應全部進入流轉交易市場。
2.嚴格交易審查。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鎮街服務站、村服務網點,要依法依規對進場交易各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登記備案,按照村社核實-鎮街審核-市區交易的程序,對流轉交易標的物的產權進行核實,確保權屬清晰準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需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提供流轉相關資料,除農民住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份額)的轉讓之外,產權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交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范。
3.公開信息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供需信息經審查后線上線下公開發布,在市區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區政府門戶網站、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授權平臺,公開發布供需信息或建立鏈接,擴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供需信息發布面,增加信息受眾群體,提高社會公眾競爭和參與度,撮合交易雙方進場達成交易。
4.加強政策聯動。農村產權進場流轉交易融合支農惠農、城鄉融合發展、“三變”改革等政策,探索構建“政策引導+財政支持+市場化流轉”有效聯動機制。研究制定金融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高質量發展政策,打通農村產權抵押或質押融資堵點。規范流轉交易鑒證流程,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成為合法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重要依據。將農村產權進場流轉交易作為農業產業化項目、涉農扶持資金、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涉農惠農補助申報的重要參考。
(四)深化拓展服務功能
主動適應市場需求,立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礎服務功能,延伸服務鏈條,提供多樣化服務。
1.做好基礎服務。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提供交易信息發布查詢、交易撮合組織、出具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服務,匯集交易信息數據,實現交易數據大樣本、全口徑統計,構建農村產權主題數據庫,并逐步開展價格指數等相關統計分析。
2.延伸交易服務鏈條。通過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圍繞交易前端,做好項目評估、政策咨詢、法律服務、招商撮合、交易鑒證等基礎服務。交易后端延伸到融資擔保、運營管理咨詢、農業項目包裝、“三產”融合發展規劃、農業品牌打造、高效綠色農業技術咨詢、農產品電商發展、農產品銷售等延伸服務,構建全流程服務鏈,解決經營主體后期經營難題,完善市場化服務體系。
3.探索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實現路徑。打造農村產權“互聯網+交易鑒證+他項權證+抵押登記”抵押融資鏈條,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對接涉農金融機構,構建一體化的涉農金融延伸服務鏈條,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題。
(五)強化流轉交易監管
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開展工作,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構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全過程監管體系。
1.將流轉交易情況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檔案,將交易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流轉交易情況納入農戶信用體系。
2.加強流轉交易數據分析研判。探索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監管平臺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的信息對接,逐步完善記賬、管理、預警、監督等功能,并加強動態監測,推進大數據聯動分析,服務農業農村決策管理。
3.加強廉政監督。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及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和審計機關溝通,主動接受監督。要及時查處弄虛作假、暗箱操作、操縱交易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促進市場規范運行。
三、工作步驟
具體分為交易體系建設、分級開展培訓、分類組織交易三個階段進行。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具體實施。具體安排如下:
(一)交易體系建設
2023年7月10日前,完成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工商登記注冊,職能職責及工作業務移交,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硬件軟件設施設備配套,工作人員到崗到位,公示基本信息和崗位職責。(牽頭單位:區農投集團,責任單位:潼南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2023年7月10日前,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指導各鎮街建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涉農村社服務網點,接入區級交易平臺,明確鎮街、涉農村社工作人員。(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委,責任單位:區農投集團、各鎮街)
(二)分級開展培訓
2023年7月20日前,由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培訓。區級培訓對象為鎮街分管負責人、農服中心負責人、具體工作人員、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相關人員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業務負責人;培訓內容包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層數據收集匯總提交、交易信息核實審核、相關資質證明出具等。涉農村社工作人員由各鎮街組織培訓。(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委,責任單位: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區水利局,區農投集團,各鎮街)
(三)分類組織交易
2023年7月31日前,各鎮街要摸清轄區內擬納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情況,摸清其流轉情況、流轉期限、流轉價款、租金支付等;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要按照“六統一”原則掛牌運營,啟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牽頭單位:區農投集團,責任單位:各鎮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潼南區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主任,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在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有序開展,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各項工作,定期調度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鎮街要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工作專班,推進鎮街流轉交易服務工作站、涉農村社服務網點建設,推動農村資源要素進場流轉交易,在7月10日前,將工作站、涉農村社網點兩級相關人員基本信息報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區農業農村委906室)備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納入農業農村改革和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并納入鄉村振興實績考核。
(二)完善扶持政策。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按照重慶土交所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指導進場交易市場主體繳納交易服務費,重慶土交所根據區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公司實際工作量、成交量、改革交易服務費貢獻程度等,按約定比例將部分交易服務費返還給區農投集團;優先支持流轉交易市場主體申報農業產業化項目、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社會化服務項目;將入場交易作為查驗農村資源資產權屬的重要途徑。推動農村集體資源資產進場有序流轉交易,不斷提高農村集體產權進場流轉交易率,探索構建“國資平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共贏模式。
(三)加強宣傳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我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和農村產權進場流轉交易的重大意義及相關政策措施,不斷提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在全社會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及業務培訓,打造專業化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隊伍,不斷提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水平,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健康發展。
?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