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事項報告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事業單位,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現將《重慶市潼南區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事項報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6日
重慶市潼南區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重大事項報告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切實落實國有資產出資人重大決策的權力,保障國有資產營運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潼南區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第三條 區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及對國有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分為備案事項報告和審批事項報告。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審批事項須經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其中包含需上報區政府批準事項。
第五條 需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備案的事項:
(一)企業年度投資與經營計劃,年度生產經營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二)企業處置(含轉讓、調撥、置換、報廢、出租,下同)原值(或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下的非房產類固定資產、債權;
(三)內設機構增減,中層干部任免,向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推薦或者更換股東代表(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等關鍵崗位管理人員);
(四)企業經上級有關單位巡查反饋意見報告,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及離任審計報告;
(五)生產安全事故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情況,發生重大法律訴訟、企業重要崗位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六)其他應實行備案制的事項。
第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下事項需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一)公司的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方針;
(二)章程重要條款修改、股權轉讓;
(三)會計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單筆10萬元以上或者同一年度累計5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或者對同一對象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捐贈、贊助事項;
(五)重組、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的事項。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上述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區國資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七條 需報區政府批準的事項:
(一)對外融資規劃;
(二)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
(三)市場化選聘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四)500萬元以上資金拆借;
(五)處(購)置房產、土地使用權、國有股權(致使國有出資人不再擁有控股地位)、原值(或評估值)100萬元以上的非房產類固定資產和債權,對外投資(含聯建聯營、股權投資、債權收購等)以及對外擔保500萬元(擔保公司除外)以上,企業公務用車配備;
(六)同一年度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對同一對象累計50萬元以上的捐贈、贊助事項;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報區政府批準的事項。
第八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包括報區政府批準,下同)對象為區國資監管機構。
第九條 凡需報告的事項,企業應在事項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報備。涉及重大緊急事項以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凡需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的事項,區國資監管機構應自收文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凡需區政府批準的事項,區國資監管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及時報請區政府批準。
第十條 企業重大事項報告需以正式文件上報,文件主要包括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紀要、事項說明和其他必需的文件材料。對于不按本規定報告重大事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企業其他事項,由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規定由企業自主分級分層報企業內部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決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下”均含本數,所稱“以上”均不含本數。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