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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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貫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及
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1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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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及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推進落實三個清單
各鎮街、各單位要進一步學習《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及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23號)文件精神,認真落實《中共重慶市潼南區委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潼南委發﹝2018﹞40號)文件要求,切實做好“自治清單”、“協助清單”、“負面清單”施行,保障基層群眾自治權利,嚴禁違法干預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切實減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作負擔,提高我區依法行政水平?!白灾吻鍐巍薄ⅰ皡f助清單”、“負面清單”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明確職責,規范行政行為
要對照公布的27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按照“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原則,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未列入協助清單的工作事項,由各鎮街及區級各部門自行完成相關工作,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對于未購買服務事項、未列入“協助清單”事項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予以協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有權拒絕協助工作。
三、還權于民,保障群眾性自治組織權利
各鎮街、各單位要轉變政府職能,認真落實23項“自治事項”的有關內容,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更好地依法組織村(居)民開展自治,完善工作指導方式,加強組織協調,促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權于民,還權于民,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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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清單
? ? ? 2.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
??????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負面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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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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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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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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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自治事項 |
法律法規依據 |
備注 |
1 |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組織編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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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維護村容村貌和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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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河灘、水面、林木、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
|
4 |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
|
5 |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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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
|
7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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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居)民會議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
|
9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辦理本村(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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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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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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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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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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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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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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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村(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居)民服務,接受村(居)民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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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居)務公開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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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居)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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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預警信號和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兼職氣象信息員,負責宣傳和傳播預警信號工作。 |
《重慶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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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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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下,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為患者辦理住院手續;對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幫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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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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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參與村(社區)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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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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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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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具體內容 |
依據 |
主管單位 |
備注 |
1 |
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
協助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的調查核實、群眾評議、張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條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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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協助做好噪聲環保工作 |
協助做好噪聲環境保護工作。 |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七條 |
區生態環境局、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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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協助申領發放居住證 |
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
《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第五條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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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
協助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四條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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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
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
《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第三條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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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協助開展禁毒宣傳、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
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協助開展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等工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和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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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
協助做好消防宣傳教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 |
區應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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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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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
加強宣傳教育,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條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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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協助查處違法建筑 |
及時發現、勸阻、舉報本區域內修建違法建筑的行為,并配合查處。 |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第八條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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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協助維護本轄區的社會治安 |
村委會應當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居委會應當協助維護本社區的社會治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
區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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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協助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
協助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工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八條、第十四條 |
區衛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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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協助開展人口計生宣傳教育、生育登記、統計工作 |
協助開展經常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辦理生育登記,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 |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
區衛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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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協助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 |
協助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初步審核工作。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區衛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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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協助開展精神衛生及心理健康服務等工作 |
協助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等精神衛生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十條、第二十條 |
區衛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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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協助開展傳染病應急處理工作 |
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條例》第四十條 |
區衛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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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協助開展預防接種工作 |
協助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組織村(居)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九條 |
區衛生 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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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協助做好氣象防災減災 |
協助做好氣象防災避險知識宣傳、災害隱患排查、災害預警信息傳播、災情統計上報等工作。 |
《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五條 |
潼南氣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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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協助管理宗教事務 |
協助管理宗教事務。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
區委統戰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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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發現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制止和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區應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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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協助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
協助做好自然災害信息報送工作;提名、評議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區應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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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協助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協助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后,協助進行宣傳動員,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社會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 |
區應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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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
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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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協助推進家庭教育 |
協助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 |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第四十條 |
區政府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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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協助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 |
區政府相關部門 |
|
26 |
協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等工作,履行強制報告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區政府相關部門 |
|
27 |
協助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服務和管理工作。 |
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應當協助提高農民外出務工的組織化程度,開拓勞務市場,收集發布勞務信息,發展訂單培訓、定向輸出。 |
《重慶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護和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
區政府相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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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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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負面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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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事項類別 |
具體工作內容 |
1 |
行政執法類 |
評定食品安全等級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整治非機動車;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安全等監督檢查執法等 |
2 |
拆遷拆違類 |
鑒定違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違章建筑;對違法搭建進行罰沒;組織拆除農村已建新房的舊房以及廢棄的閑置廠房;認定危房等級;強制危房戶搬遷等 |
3 |
環境整治類 |
燃煤及油煙整治;畜禽養殖關閉整治;河道整治;音響、施工等噪音投訴處理等 |
4 |
城市管理類 |
場鎮管理,維護場鎮秩序、負責街面衛生;占道經營管理;整治市容市貌;處罰亂扔行為;負責市政道路的清潔衛生,行道樹的排危及道路沿線花木的養護等 |
5 |
招商引資類 |
組織考察和洽談招商項目;發展個體工商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統計調查工作等 |
6 |
協稅護稅類 |
征收商業用房零散稅費;核實業主申報的企業繳稅情況等 |
7 |
生產安全管理類 |
轄區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和處罰;轄區商戶、企業、工地、服務機構等單位消防和生產安全檢查;農村病害山坪塘鑒定、非農村集體所有的村鎮供水工程管護、交通勸導站的管理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等 |
備注:納入本清單的工作事項責任主體系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有主體資格和專業資質,應由相關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或其授權的鎮(街道)有關機構辦理,區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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