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一二区,欧美成在线视频,色悠久久久,国产乱人激情H在线观看,国产微拍精品,超清无码一区二区三区,97在线免费,毛片网站免费在线观看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下載文字版 下載圖片版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

?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經濟發達鎮(古溪)承接部分區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第一批)

目錄清單的通知

潼南府發〔2021〕8號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區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渝府發〔2020〕32號)要求,經區政府第133次常務會審議,決定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由經濟發達鎮(古溪)先行承接169項區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現將承接事項目錄清單予以公布,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權力主體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古溪鎮鎮域范圍內,由古溪鎮

政府以自己名義行使目錄清單內事項權力(詳見附件)。

二、做好交接過渡

區級相關部門要將目錄清單內權力事項的運行程序、工作規程等與古溪鎮政府做好對接,通過蹲點指導、個案會商、組織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古溪鎮政府的工作指導;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對下放權限承接和運行情況的監督機制,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切實提高下放權限的運行質量。

三、提升管理水平

古溪鎮政府要主動與區級有關部門對接,針對承接的權力事項,制定相關承接方案和規范管理措施,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等制度規定,按照提升行政效能、優化服務流程的要求,切實做好承接工作,不斷提高行政管理質量和政務服務水平,確保放權落到實處,改革取得實效。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附件:經濟發達鎮(古溪)承接部分區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第一批)目錄清單

?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 ? ? 2021年6月22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附件

?

經濟發達鎮(古溪)承接部分區級經濟

社會管理權限(第一批)目錄清單

?

序號

賦權領域

賦權名稱

賦權類型

履? 職? 依? 據

1

企業投資

區縣權限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對應承接區縣發展改革委的權限)

其他行政權力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2.《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渝府發〔2017〕31號)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市、區縣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第六條? 對《核準項目》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或《核準項目》要求由市級及以上備案以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第三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2

民政管理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行政確認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

民政管理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行政確認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4

民政管理

特困人員認定

行政確認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5

規劃建設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 ?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下列違法建設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一)取得選址意見書、附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三)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四)擅自改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的內容進行建設,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構)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滿因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擅自改變其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停止建設,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查處:(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對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罰款。(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不予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罰款。違法建設輕微并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當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違法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強制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未上繳被處沒收的違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沒收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6

規劃建設

對占用耕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規劃建設

對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

8

規劃建設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9

規劃建設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

生態環保

對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加工服務業、服裝干洗業、機動車維修業等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廢氣等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九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加工服務業、服裝干洗業、機動車維修業等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廢氣等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3.《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1

生態環保

對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2

生態環保

對在禁止的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3

生態環保

對夜間施工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三)夜間施工未按照規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第二十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14 生態環保

對拒絕、阻撓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7.《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商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檢查噪聲污染防治情況的,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1.《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

生態環保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6

生態環保

對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7

生態環保

對未將畜禽養殖廢棄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8

生態環保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19

生態環保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九十條第二款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

實施。

20

城市管理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行政許可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舉辦的展會或者各類大型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可以在批準的展會或者大型活動的舉辦區域范圍內設置。設置人應當持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方案和展會(活動)批準文件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主城區范圍內的臨時戶外廣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其他區縣(自治縣)范圍內的臨時戶外廣告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應當與經批準的展會或者活動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負責拆除。

21

城市管理

占用、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審核

行政許可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占用或因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當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承擔拆遷、還建費用。

22

城市管理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行政許可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23

城市管理

對密閉式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造成飛揚、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密閉式運輸車輛運輸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未密閉運輸,造成飛揚、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責令及時清除,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

改正的,可暫扣建筑垃圾相關許可證件。

24

城市管理

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5

城市管理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城市管理

對在保護區域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7

城市管理

對城區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附件2。

28

城市管理

對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未經同意或不服從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9

城市管理

對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或者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或者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30

城市管理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業、歇業;(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1

3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罰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2

城市管理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

城市管理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2.《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許可制度。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經營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4

城市管理

對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四)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5

城市管理

對未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廁所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廁所。

36

城市管理

對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每季度結束前1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季度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基本情況,并取得回執;(二)自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專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三)在餐廚垃圾產生后24小時內將其交給收運單位運輸;(四)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7

城市管理

對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收運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垃圾;(二)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四)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五)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第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8

城市管理

對違反《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至六項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至六項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接收、處理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四)按規定配備餐廚垃圾處理設施,保證設施持續穩定運行;確需檢修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五)按照規定設立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處理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第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9

城市管理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三)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占道經營物品。主城區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其他地區的主干道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40

城市管理

對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未按規定期限修復竣工,未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影響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第四十二條第二至四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批準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準的地域、范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五)臨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臨時工棚應當保持規范、整潔;(六)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設施功能,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1

城市管理

對寵物飼養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42

城市管理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3

城市管理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的或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應當對廢品圍擋、遮蓋,不得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4

城市管理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廣告經營者應保持充氣式裝置的整潔美觀,無破損殘缺。違反規定的,強制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5

城市管理

對戶外招牌設置人未按規定維護管理戶外招牌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二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責任,逾期未履行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加強對戶外招牌的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完好,陳舊、損壞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更新、修復,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拆除。圖案文字陳舊、污濁、脫色、破損、有錯別字、缺字、漏字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戶外招牌設置期間的安全責任,由設置人負責。

46

城市管理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損、殘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無污損、無殘缺。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7

城市管理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違反垃圾處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應當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8

城市管理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公共交通、園林綠化、油氣加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井蓋、箱罐、桿柱、管線,應當符合養護規范,保證公共安全。對丟失、損壞、標志不清或者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管理單位自發現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補充、修復或移除。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代為修復、正位或者補缺,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9

城市管理

對臨時占道經營者違反臨時占道經營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臨時占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審批機關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經營;(二)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三)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臨時占道經營許可證。

50

城市管理

對臨時占道經營者轉讓或出租臨時占道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臨時占道許可證不得轉讓或出租,違者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并在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51

城市管理

對臨時占道停車管理者違反臨時占道停車點的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臨時占道停車點的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一)工作人員佩戴服務標識,持證上崗;(二)在臨時占道停車點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做好車輛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三)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將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臨時占道停車點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四)不得擅自變更占道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或改變用途;(五)公示臨時占道停車點的決定部門、臨時占道停車點的設置范圍和有效期限。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2

城市管理

對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批準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準的地域、范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五)臨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臨時工棚應當保持規范、整潔;(六)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設施功能,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53

城市管理

對臨時占用道路不按規定堆放建筑材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應當圍擋存放。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54

城市管理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保持安全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罰款。

55

城市管理

對違反《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與第三十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三)產生的噪聲污染、光污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礙相鄰方通風、采光、通行等權利;(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公共綠地;(六)在距離道路、相鄰建筑不足十米的區域內設置落地式廣告;(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及其建筑控制區內設置商業廣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線采用布幅標語、彩旗、吊旗等形式設置商業廣告;(九)橫跨道路設置廣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設置廣告;(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而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五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二)已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但未按規劃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三)在城市市政設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四)戶外廣告設施殘缺、污損、空置或者有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五)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戶外廣告的有關設置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六)設置戶外廣告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56

城市管理

對違反車輛停放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將車輛停放在泊位線內;(二)按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三)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57

城市管理

對違規設置車輛清洗場所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車行道、人行道上設置機動車輛清洗、維護、裝飾場所。依據規劃設置的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容貌標準,進出口道路應硬化處理,排污設施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委托有關專業組織代為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58

城市管理

對違規設置遮陽傘或篷蓋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需要設置遮陽傘或篷蓋的,應當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的標準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9

城市管理

對未按規定設置戶外招牌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二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經營性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戶外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規范,不得影響建筑物的安全:(一)戶外招牌的設計、制作、用材、安裝以及維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質量、安全規范;(二)戶外招牌的照明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并盡量采用自發光源或者內置光源,確需使用外投光的,應當盡量避免燈具支架外露;(三)設置戶外招牌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戶外招牌支撐構架不應外露,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結構穩定、安裝牢固。第九條 ?設置戶外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有多個出入口的商場、單位、居住小區可以在不同出入口處設置戶外招牌;(二)位于道路轉角處、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可以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戶外招牌或者設置轉角式戶外招牌;(三)屬于同一經營者的連續門面,可以在不同單元設置戶外招牌。第十一條 ?在多層建筑物上設置戶外招牌應當遵循以下標準:(一)在一層設置戶外招牌,應當位于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沿以下,寬度不得超出本經營場所的物業寬度;(二)在二層以上(含二層)設置戶外招牌,應當位于頂梁與窗沿之間,寬度不得超出本經營場所的物業寬度。 ?第十二條 ?在平層斜屋頂建筑上設置戶外招牌,不得遮擋屋檐;在平層平屋頂建筑上設置戶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兒墻頂部。第十三條 ?戶外招牌設置于建筑物樓頂的,應當采用鏤空、單個字設置于合適位置,字體大小與建筑物高度協調。每幢建筑物樓頂只能設置一個戶外招牌。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對相鄰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二)對水、電、氣管線等公共設施構成損害或者影響正常使用;(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綠地、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或者在無使用權的設施上設置;(四)在違法建筑上設置;(五)其他影響市容的情形。

60

城市管理

對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車輛運輸易散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禁止未采取密閉措施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運輸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運輸工具。

61

城市管理

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62

城市管理

對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的業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不得設置遮陽傘、篷蓋。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63

城市管理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城市管理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65

城市管理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六條第四款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66

城市管理

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申報情況;(二)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的備案情況;(三)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四)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儲存以及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舉報電話等方式,受理公眾的舉報和投訴,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醫、環保、工商、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以上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67

城市管理

戶外招牌設置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六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戶外招牌前將設置方案報當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8

68

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

對影響公路鄉道完好、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對影響公路鄉道完好、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在公路用地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擅自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代履行,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有關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條例中統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69

交通管理

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 ?對城市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協管組織實施警告。對鄉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志的;(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并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及其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

70

交通管理

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鄉道)

行政強制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項 ?設置戶外廣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九)橫跨道路設置廣告。第十九條第一款 ?戶外廣告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其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污損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第三十四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拆除。因公共利益拆除戶外廣告,對設置者和發布者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71

交通管理

對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車輛、工具進行扣留(鄉道)

行政強制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72

農林水利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限蓄積10立方米以下)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73

農林水利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74

農林水利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理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75

農林水利

對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76

農林水利

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77

農林水利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行政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78

農林水利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79

農林水利

對未經批準私自采集、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0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80

農林水利

對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81

農林水利

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

82

農林水利

對擅自轉讓、調換林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一)擅自轉讓、調換林地的,轉讓、調換無效。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處以實際損失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83

農林水利

對擅自在林區開展旅游和從事其他建筑、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二)擅自在林區開展旅游和從事其他建筑、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林地上的違法建筑物或設施,并處以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補償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84

農林水利

對違反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85

農林水利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86

農林水利

對毀林采種或違反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肅(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毀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87

農林水利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行政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88

農林水利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2.《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四)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責令限期恢復。不能恢復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89

農林水利

對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90

農林水利

對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二)沒有獵獲物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91

農林水利

對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行政處罰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92

農林水利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93

農林水利

對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七十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發證、批準、備案部門決定。

94

農林水利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行政處罰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95

農林水利

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

農林水利

對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97

農林水利

對《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8號)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五條 ?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二)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三)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四)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98

農林水利

對《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輸入種用、乳用動物沒有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的;(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途經本市,未按照要求經指定道口進入或者指定路線過境的;(三)接收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輸入市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99

農林水利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第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并接受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00

農林水利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第二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后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01

農林水利

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102

農林水利

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103

農林水利

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104

農林水利

對使用農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二)使用農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物的,由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05

農林水利

對不按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3.《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106

農林水利

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107

農林水利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08

農林水利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場所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場所未按照規定消毒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場所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場所未按照規定消毒的。

109

農林水利

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110

農林水利

對動物屠宰場所經營者在屠宰時未回收畜禽標識,或者回收畜禽標識不交由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置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動物屠宰場所經營者在屠宰時未回收畜禽標識,或者回收畜禽標識不交由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置的。

111

農林水利

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在免疫檔案中如實載明動物防疫相關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在免疫檔案中如實載明動物防疫相關信息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12

農林水利

對運輸、屠宰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運輸、屠宰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113

農林水利

對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114

114

農林水利

農林水利

對《重慶市實施〈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對《重慶市實施〈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漁船上放置炸藥、毒藥、電捕漁器的,予以沒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撈或者銷售、收購、經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規定采卵撈苗或者捕撈懷卵親體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五)在天然水域放養禁止放養的養殖品種的,責令停止放養,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捕撈、銷售未達到可捕撈標準幼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七)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撈的,沒收魚鷹、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八)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從事游釣的,責令停止;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115

農林水利

對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16

農林水利

對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17

農林水利

對向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118

農林水利

對為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19

農林水利

對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行政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有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撤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20

農林水利

對偽造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或者冒用、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標志牌、資格證書、肉品檢驗印章。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門分別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五)違反第十五條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21

農林水利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122

農林水利

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23

農林水利

對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以及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124

農林水利

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25

農林水利

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其他禁用藥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 ?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6

農林水利

對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27

農林水利

對《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三)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四)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

128

農林水利

對動物診療活動中違法處理醫療廢棄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第二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不得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第三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29

農林水利

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檢測或者沒有建立完備檢測記錄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檢測或者沒有建立完備檢測記錄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30

130

農林水利

農林水利

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所列行為,違反《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二十七條的處罰

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所列行為,違反《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二十七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補檢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運植物、植物產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證物不符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31

農林水利

對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132

132

農林水利

農林水利

對《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對《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門分別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不能計算違法經營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三)、(五)、(六)項的,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責令限期處理,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三條的,沒收出廠(場)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罰款,不能計算違法經營額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十四條的,沒收有關生豬及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至5倍罰款,不能計算違法經營額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屠宰企業再次違犯的,報經批準定點的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定點屠宰資格;(五)違反第十五條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實行定點屠宰的地區,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但是,農村地區自養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屠宰的生豬應當有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證明。發現不宜送宰的病豬、死豬,必須在動物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實行機械化屠宰工藝的不得擅自采用手工屠宰方式;(三)肉品品質檢驗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對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的驗訖印章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四)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必須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五)不得使用未經專業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屠宰作業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六)提供代宰服務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宰、強宰生豬;(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在本企業屠宰場所之外使用定點屠宰標志牌、資格證書、品質檢驗印章。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廠(場)。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任何場所向生豬及生豬產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質。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定點屠宰標志牌、資格證書、肉品檢驗印章。第十六條 ?從事生豬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賓館、飯店、餐廳、食堂,銷售、儲藏、運輸、加工、使用的生豬產品必須是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前款所列的各類經營者必須建立生豬產品進貨登記制度,并保存有關原始憑據備查。

133

農林水利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7號)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134

農林水利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5

農林水利

對拒絕、阻撓農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36

農林水利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7

農林水利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138

農林水利

對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或者不按照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139

農林水利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四條 ?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以及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140

農林水利

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1

農林水利

對鄉村獸醫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或者不按照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7號)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獸醫監督執法工作。第十九條 ?鄉村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機關收回、注銷鄉村獸醫登記證:(一)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的;(二)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142

農林水利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143

農林水利

代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

行政強制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144

農林水利

代為補種樹木

行政強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145

農林水利

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146

農林水利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147

農林水利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148

農林水利

對獸藥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149

農林水利

對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2.《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第四條 ?商品流通行政部門是屠宰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農牧、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管理。第三十條 ?牛、羊的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150

農林水利

對市外輸入本市的種用、乳用動物進行隔離檢疫、疫病檢測

其他行政權力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 ?市外輸入本市的種用、乳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后,按照規定進行隔離檢疫,并在隔離檢疫期間對隔離的動物進行規定疫病的檢測。市外輸入本市的種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動物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運的非屠宰動物到達目的地后,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

151

文化旅游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規定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152

文化旅游

對娛樂場所在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153

文化旅游

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154

文化旅游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155

衛生健康

社會撫養費征收

行政征收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一)按照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其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二)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規定的計算基數),按照違法生育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三)一胎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男女一方無能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其社會撫養費由另一方繳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156

156

應急消防

應急消防

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罰

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2.《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六十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57

應急消防

對違反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158

應急消防

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159

應急消防

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160

應急消防

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1

應急消防

對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2

應急消防

對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個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3

應急消防

對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4

應急消防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5

應急消防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6

應急消防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7

應急消防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3.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8

應急消防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169

應急消防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整改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備注:本通知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不包括吊銷許可證和吊銷執照。

?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發布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主站蜘蛛池模板: 陈巴尔虎旗| 五河县| 长乐市| 三门峡市| 申扎县| 延边| 晴隆县| 新乡县| 承德县| 苏尼特右旗| 吉隆县| 安泽县| 宝兴县| 丰顺县| 昭苏县| 昌宁县| 宜丰县| 乌什县| 长汀县| 称多县| 平原县| 安乡县| 开原市| 新竹县| 和政县| 启东市| 台北县| 平邑县| 保康县| 平顺县| 华宁县| 垫江县| 七台河市| 新邵县| 娱乐| 乌鲁木齐县| 历史| 霍城县| 米林县| 牟定县| 中卫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