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潼南城區機動車路內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2年11月29日,區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潼南城區機動車路內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潼發改〔2022〕156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現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目的和背景
近年來,隨著全市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停車需求同步激增,雖然停車設施規模持續擴大,但仍存在供給能力不均衡的問題,隨之而來的停車難、停車亂問題日益凸顯。合理調控公眾出行、停車需求,鼓勵公交優先選擇公共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是緩解交通擁堵狀況的重要途徑。適當調整路內停車收費水平,利用價格杠桿調控出行停車需求,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有利于促進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
我區2元/次的現行機動車路內停放標準已執行多年,存在低于路外停車設施收費標準的情況,不利于合理使用路內停車資源和路外停車設施。為體現道路交通資源的稀缺性和提高路內停車泊位的周轉率,適當提高路內停車成本,是緩解交通擁堵而采取的一項配套措施。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和《市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機動車路內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發改規范〔2022〕1號)等規定提出的“路內高于路外”的差別化定價原則,同時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差距,有利于引導公眾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
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我區自2020年初啟動路內停車收費標準調整工作,期間經歷了新冠疫情防控的各個階段,也充分考慮了疫情對經濟的影響,在法定定價程序已完成較長時間和國家優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況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公布實施,執行期間,如有暫緩、延期執行相關政策或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渝府令第336號)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
5.《市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機動車路內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發改規范〔2022〕1號)
三、主要內容
(一)規范停車位的名稱。根據《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渝府令第336號)等相關規定,將現行“臨時占道停車位”規范名稱為“路內停車位”。
(二)明確差別化收費原則。按照路內高于路外、重點管理區域高于一般管理區域、白天高于夜間等原則實施差別化收費政策。
(三)確定差別化收費區域。按照相關規定,兼顧區域功能定位與保持道路交通暢通,將差別化收費區域分為“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的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確定路內停車差別化收費時段。由于城區交通早晚高峰機動車通行量大,為進一步疏導早晚高峰道路交通擁堵壓力,將差別化收費的時段調整為白天7:30(含)至20:30(含),夜間20:30至次日7:30。
(五)調整白天時段路內停車收費標準。考慮路內停車泊位作為城市停車系統補充的功能定位,適當提高路內停車收費標準,引導車輛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調整城區白天時段路內停車收費標準:重點管理區域1元/半小時.泊位;全天收費時段內連續停車封頂收費20元/次·泊位。一般管理區域0.5元/半小時.泊位;全天收費時段內連續停車封頂收費10元/次·泊位。
(六)新增設置免費停放時間。按照市級政策規定,路內停車泊位增設不超過15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間,滿足公眾的路內臨時停放需求,同時引導車輛即停即走,減少道路交通資源占用時長。
(七)規范計費方式。根據《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渝府令第336號)關于“路內停車位管理單位不得將路內停車設施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規定,明確路內停車收費不得采取按月、按年等方式計費方式,避免部分車輛對道路交通資源的不公平、不合理占用。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不調整城區夜間時段路內停車收費標準。由于城區部分區域路外停車設施數量不足,需要路內停車泊位補位滿足周邊居民夜間的基本停車需求,加之夜間道路相對暢通,暫不調整城區夜間時段路內停車收費標準。
(二)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綜合土地開發強度、區域功能定位、公交發展水平、路網容量、道路交通擁堵情況以及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泊位數量等因素進行劃分并向社會公布。
(三)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明確路內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者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明碼標價方式的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將收費主體、價格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減免范圍、市場監督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五、執行時間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原潼南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城區臨時占道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復函》(潼發改〔2014〕73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