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關于劃定潼南區養犬重點管理區的通告》政策解讀
隨著我區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近10年來潼南城區范圍發生顯著變化。2009年重慶市公布劃定的養犬重點管理區(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的豆芽灣社區居委會、李家祠社區居委會、碉樓坡社區居委會、接龍橋社區居委會、紀念碑社區居委會、大橋社區居委會、巖灣社區居委會、桂林街道辦事處的蓮花社區居委會、井田社區居委會為重點管理區。其余地區為一般管理區。)范圍過小,已不適應潼南區養犬管理工作需要。
為一步規范養犬行為,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規定,潼南區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3日通過潼南府通告﹝2021﹞3號重新劃定全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潼南城市規劃區和各鎮場鎮規劃區劃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區。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對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犬只作出了明確規定:
養犬實施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區劃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四條)
一般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經免疫,不得飼養。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第七條)
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養犬人應當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攜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門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領。(第十八條 第三款)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可以在重點管理區內規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并設立標識;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規定臨時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并設立標識。(第二十二條)
經公安部門依法確認有一次傷人記錄的犬只,不得再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第三十條第二款)
飼養未經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重點管理區內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般管理區內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第三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有傷人記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第二款)
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就飼養犬只作出以下規定: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十條)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