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近年來,由于自然資源資產底數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權責不明晰、權益不落實、監管保護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導致產權糾紛多發、資源保護乏力、開發利用粗放、生態退化嚴重。為了推進我區土地、水、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進一步推動我區生態文明建設,在市委市政府統籌部署和區政府對加快健全我區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要求下,根據《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20]5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重慶市潼南區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方案》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一)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二)改革任務。
一是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二是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三是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四是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五是提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化水平。六是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七是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八是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
在8大任務中,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體系是改革的重點,明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是改革的關鍵,開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和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改革的2項基礎性工作,強化自然資源整體保護、促進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是改革的3個重要目標,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是改革的實現途徑,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法規體系是改革的重要保障。
(三)強化保障。主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探索創新、積極宣傳引導等3個方面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保障。??三、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一)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資產是指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及產權明確的自然資源。并非所有的自然資源都可以資產化,只有同時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明確的所有權三個條件的自然資源,才能稱為自然資源資產。
(二)生態類“地票”。生態類“地票”是指拓展原有地票生態功能,即在現有地票制度的基礎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將重要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區等承擔重點生態功能區域的建設用地復墾為林地或草地,復墾驗收合格后即可申請地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