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請求撤銷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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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潼府復終〔202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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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建設路298號。
負責人:吳堅,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沈旭,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民警。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505200100046417)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準予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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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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