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某請求確認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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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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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決〔2024〕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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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奮進大道368號。
負責人:李林直,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力,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2024年11月5日,申請人通過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信箱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某某鎮某某村農村道路硬化工程驗收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公民可以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然而,截至2024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仍未依法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答復。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指出要為申請人提供便利,被申請人卻未能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在政府信箱留言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不屬于法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形式,不屬于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本案中,申請人的申請不屬于有效的申請形式。二、被申請人已依法回復不予處理,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首先,申請人重復的頻繁的要求政府信息公開,超出合理范圍,行政機關依法可要求其說明理由,在申請人拒不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依法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其次,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某某村農村道路硬化工程并非全部由交委規劃實施,工程未全面竣工驗收,故其要求公開的“工程驗收備案”尚未完成,內容也不明確。為此,本案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并無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維持原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請人通過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公開信箱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內容為某某鎮某某村農村道路硬化工程驗收備案。2024年11月6日,潼南區人民政府公開信箱回復內容為“不予受理原因:反映的問題已經辦理并作出答復,來信人重復來信。”截至目前,被申請人一直未答復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公開信箱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公民可以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申請人通過區政府官方網站的公開信箱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表、身份證件,其已經具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基本形式要件,屬于有效的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上述政府信息公開材料的情形下,應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處理。被申請人在政府公開信箱的答復意見為不予受理,原因為反映的問題已經辦理并作出答復,來信人重復來信。但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并未舉示相應的證據來證實申請人系針對同一事項重復申請,亦未提交此前已作出答復的書面資料或其他佐證材料。即便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工程驗收備案”信息內容不明確,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被申請人未履行補正告知義務,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另,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答復書中辯稱“申請人重復的頻繁的要求政府信息公開,超出合理范圍”,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明顯超出合理范圍”情形,亦未依規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該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支撐,本機關不予支持。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依法進行答復的行為屬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責令被申請人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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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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