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不服重慶市潼南區米心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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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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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決〔202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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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吉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米心鎮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米心鎮富民街44號。
負責人:黎靜,重慶市潼南區米心鎮人民政府鎮長。
委托代理人:曾勇,重慶曾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含雪,重慶曾勇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本機關決定延期審理30日?,F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并責令其向申請人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承包了潼南區米心鎮的三座山頭,因被申請人、潼南區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銷售分公司未和申請人達成任何補償標準的情況下,私自動工將申請人所承包山頭的經濟林木植被及農家樂相關設施破壞,并搭建掩埋了排污管道。2024年10月12日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上述項目的以下信息:“一、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征地紅線圖等;二、征地批復;三、項目用地具體位置及項目規劃詳圖(含規劃紅線);四、用地劃撥手續及土地供應文件;五、項目征用決定;六、項目征用年度計劃及相關調整和修改文件;七、項目征用的區位、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及相關公告;八、征用補償方案及與征用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有關文件及公告;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文件;十、決定作出土地征用決定的有關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紀要及相關批準文件或決定;十一、土地補償決定;十二、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和結果的公證文件。”2024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相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回復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十二項相關材料不存在。申請人認為案涉項目是潼南區的重點工程項目,理應在被申請人處進行審批、核準、備案等,被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一、該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10月12日,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聲稱:“申請人承包了潼南區米心鎮的三座山頭,因被申請人、潼南區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銷售分公司未和申請人達成任何補償標準的情況下,私自動工將申請人所承包山頭的經濟林木植被及農家樂相關設施破壞,并搭建掩埋了排污管道。故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包括:一、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征地紅線圖等;二、征地批復;三、項目用地具體位置及項目規劃詳圖(含規劃紅線);四、用地劃撥手續及土地供應文件;五、項目征用決定;六、項目征用年度計劃及相關調整和修改文件;七、項目征用的區位、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及相關公告;八、征用補償方案及與征用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有關文件及公告;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文件;十、決定作出土地征用決定的有關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紀要及相關批準文件或決定;十一、土地補償決定;十二、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和結果的公證文件?!币陨瞎灿嬍椢募牧?。2024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經審查,申請人所指的三個山頭是西南油氣田川中油氣礦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項目管線經過區域,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以上文件屬于征地文件,且案涉地塊屬于臨時用地,并不屬于征地。我單位通過進一步上網檢索和查找,發現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上述文件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答復相關文件不存在,符合法律規定。二、被申請人作出該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程序合法。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2日提交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該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進行了分析和查詢,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送達給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的答復行為符合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時限要求,程序合法。綜上,被申請人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適用法律正確,答復程序合法,請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2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稱其承包了潼南區米心鎮的三座山頭,被申請人、潼南區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銷售分公司在未和申請人達成任何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私自動工將申請人所承包山頭的經濟林木植被及農家樂相關設施破壞,并搭建掩埋了排污管道。申請人申請公開上述項目的下列信息:一、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征地紅線圖等;二、征地批復;三、項目用地具體位置及項目規劃詳圖(含規劃紅線);四、用地劃撥手續及土地供應文件;五、項目征用決定;六、項目征用年度計劃及相關調整和修改文件;七、項目征用的區位、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及相關公告;八、征用補償方案及與征用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有關文件及公告;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文件;十、決定作出土地征用決定的有關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紀要及相關批準文件或決定;十一、土地補償決定;十二、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和結果的公證文件。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上述申請,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并于次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銷售分公司基本信息截圖》《重慶市某某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現場照片》《重慶市“民為我呼”回復截圖》《信息公開申請表》《郵件單號及簽收記錄》《電腦檢索截圖及查找資料照片》《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重慶市林業局關于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臨時用地使用林地審核意見》《林木采伐許可證》《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可行性評估表》《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批準書》(渝<潼>環準〔2024〕1號)、《重慶市潼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同意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線路路由的函》(潼規資函〔2023〕98號)、《關于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批復》(川中礦計〔2023〕22號)、《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擬臨時使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方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中油氣礦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重慶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钡谌龡l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鄙暾埲擞?/span>2024年10月12日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6日簽收,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并于次日郵寄送達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案涉項目的以下信息:一、征地批文及申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征地紅線圖等;二、征地批復;三、項目用地具體位置及項目規劃詳圖(含規劃紅線);四、用地劃撥手續及土地供應文件;五、項目征用決定;六、項目征用年度計劃及相關調整和修改文件;七、項目征用的區位、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及相關公告;八、征用補償方案及與征用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有關文件及公告;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文件;十、決定作出土地征用決定的有關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紀要及相關批準文件或決定;十一、土地補償決定;十二、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和結果的公證文件。被申請人經過檢索查找沒有找到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盡到全面檢索義務,被申請人在答復書中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規定。另在案證據證明案涉項目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中油氣礦磨溪51井氣田水回注工程(潼南段),無證據證明相關部門對申請人承包的山頭進行了征地,被申請人作出案涉答復并無不當。故被申請人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米心依復〔2024〕02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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