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不服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結案反饋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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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府復決〔2024〕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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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何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金佛大道339號。
負責人:邱建軍,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薛琳,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1日所作《結案反饋》,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1日就其舉報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所作結案反饋,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作。
申請人稱:一、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1日通過其他方式得知該行政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作舉報不予立案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具有處理投訴舉報職責的行政機關做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申請人無法得到被舉報人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文書,影響申請人后續維權,所以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3、14條的規定,對所有購買者在生活消費所需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充分保護購買者的維權行為,對于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合理生活消費所需范圍內予以支持懲罰性賠償,申請人未對同一被舉報人生產的同一產品多次購買、連續購買,所以應當支持申請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二、被申請人回復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理由如下:本產品實際標識每100g中蛋白質含量為1g,根據GB28050的允許誤差范圍規定,蛋白質的誤差范圍為大于等于80%,所以每100g中蛋白質的實際檢測含量不能低于等于0.8g,該產品標簽標識超過最大允許誤差范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最低處5000元以上罰款并召回問題產品”進行處罰,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綜上,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存在程序違法,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平、公正原則處理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在處理該舉報投訴事項中,被申請人依法作為、嚴格履職、做到了依法行政。2024年8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的舉報。申請人稱:其購買了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生產的黃桃罐頭,該產品的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和脂肪含量涉嫌虛假標注。經核查,被舉報人生產的黃桃罐頭標注的蛋白質含量為1.0g/100g,脂肪含量為0.7g/100g。2024年8月9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立案調查。調查事實如下:(一)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5日測試,被舉報人生產的黃桃罐頭(生產日期:2024年7月10日)蛋白質含量為0.49g/100g,脂肪含量為0.3g/100g。(二)2024年8月24日,被舉報人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后黃桃罐頭標簽標識為蛋白質含量:0g/100g,脂肪含量:0g/100g。(三)2024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責令被舉報人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并于2024年10月31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回復。二、關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質疑。申請人稱“本產品實際標識每100g中蛋白質含量為1g,根據GB28050的允許誤差范圍規定,蛋白質的誤差范圍為大于等于80%,所以每100g中蛋白質的實際檢測含量不能低于等于0.8g,所以該產品存在問題,該產品標簽存在問題,超過最大允許誤差范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其判斷忽視客觀事實,得出的結論嚴重不當,主要存在的問題:(一)申請人純屬主觀臆測,邏輯不清,想當然的理解認為該產品“蛋白質營養素”在營養標簽中的標示值為1g,根據允許誤差范圍規定,蛋白質的實際檢測含量就不能低于等于0.8g,從而存在問題。忽視了該案中蛋白質營養素含量,經檢測后的真實值為0.49g/100g的客觀事實,不能以標示值武斷推導真實值,不能以臆想替代客觀,而應以客觀存在的事實含量為基礎,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規范標注。所以問題焦點非含量是否真實,而是標注是否規范。(二)申請人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6.4條,蛋白質的誤差范圍,實際含量值不能低于等于標示值的80%為一般性規定,不適用于特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6.2條“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當不標示某一營養成分時,依序上移。”和該標準問答三十三條“‘0’界限值是指當能量或某一營養成分含量小于該界限值時,基本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而在檢測數據的準確性上有較大風險,因此應標示為‘0’。企業標注為‘0+表達單位’、‘0.0+表達單位’等方式均不會影響消費者的正確理解。”均表明了相關營養素含量較低,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在符合“0”界限規定時,標注為“0”的情形。該案中蛋白質檢測含量0.49g/100g,小于臨界限值(0.5g/100g);脂肪含量0.3g/100g小于臨界限值(0.5g/100g),應當標示為“0”。涉案產品標簽中被質疑營養素的標示,依據其實際含量,未按“0”值標示,存在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的規定,該情形屬標簽瑕疵,被質疑事項不影響食品安全,且該產品所涉營養素含量低,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不足引起誤導。同時鑒于自2024年8月9日被申請人現場檢查后至2024年8月24日,被舉報人已對上述行為進行整改。綜上,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無不妥。三、關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要求被舉報人召回涉案食品的質疑。鑒于被舉報人已于2024年7月8日主動向各地經銷商發布召回通知,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為不安全食品,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的行為并無不妥。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投訴舉報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回復》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理恰當,且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具有利害關系,不具有復議資格。懇請復議機關查清事實,維持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的舉報。申請人稱:其購買了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黃桃罐頭,該產品的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和脂肪含量涉嫌虛假標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人投訴舉報請求為:對生產廠家進行立案查處,沒收違法所得,并且根據食品召回辦法召回所有問題產品。根據食品違法獎勵舉報方案給予舉報獎勵,訴求補償1000元。2024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到被舉報人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處進行現場檢查,并于當日決定立案并電話告知申請人該舉報已經立案調查。2024年8月24日,被舉報人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后黃桃罐頭標簽標識為蛋白質含量:0g/100g,脂肪含量:0g/100g。2024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責令被舉報人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并于2024年10月31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回復。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商品照片》《舉報單及涉案產品標簽》《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審批表》(渝潼南市監立字〔2024〕434號)、《通話錄音光盤》《重慶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2024年8月9日)、《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2024年12月2日)、《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測試報告》《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情況說明》(2024年8月24日)、《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情況說明》(2024年12月2日)、《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整改報告》《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整改后的標簽》《重慶市潼南區某某某某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召回食品營養成分修約錯誤的黃桃罐頭的通知》《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渝潼南市監責改字〔2024〕23007號)、《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申請人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經核查后作出處理,主體適格。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六十四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8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2024年8月9日,被申請人到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檢查,于當日決定立案并電話告知申請人該舉報已經立案調查。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對舉報不予立案與事實不符。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已經立案,已保障了申請人的舉報權,后續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處理決定系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申請人與該處理決定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進行了處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上所作《結案反饋》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12315平臺上所作《結案反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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