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區關于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和市公安局關于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實重慶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堅決打好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十八種違法違規行為通告如下:
1、不如實主動報告自己的重點疫區行程史、接觸重點疫區人員或確診人員情況、隱瞞疫病等妨礙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拒不配合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干部、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人員入戶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3、進出居住小區、村社、單位的人員拒不配合管理人員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4、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員、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交通工具和乘車人員進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5、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密切接觸者、可疑暴露者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的,或明知自己是上述人員隱瞞不報,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的;
6、確診病例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
7、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
8、舉辦節慶活動、聚會宴會等人群聚集活動不聽勸阻影響疫情防控的;
9、拒不執行公共交通停運、活禽市場休市、公共娛樂場所停業等疫情防控通告、規定的;
10、散布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等故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
11、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虛假廣告、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12、制售假冒偽劣藥品、商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13、回收廢舊口罩等廢棄物品進行加工銷售或者違規流轉的;
14、辱罵、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擾亂醫療機構、隔離觀察點等正常秩序的;
15、借機滋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單位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
16、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干擾疫情防控、妨礙公務的;
17、明知已經感染或疑似病例患者,卻在公眾場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傳播,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在其他場所傳播病毒的,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18、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實施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行為的。
對有上述行為的,除承擔相應行政民事法律責任外,相關職能部門將根據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
區公安局:110
區委政法委:023-44551812
中共重慶市潼南區委政法委員會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
重慶市潼南區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