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
潼南府辦〔20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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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應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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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應訴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22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和改進我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重要意義
全面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舉措,對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和水平,規范行政機關執法活動,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自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全區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較好成效,但仍存在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不理解、不重視,負責人長期怠于出庭的情況。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本通知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實。
二、嚴格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凡行政機關被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
對于同一審級需要多次開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參加一次庭審的,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出庭應訴義務,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出庭應訴,不免除其在其他審理程序出庭應訴的義務。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一并參加。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充分做好出庭應訴各項準備工作,及時提交行政訴訟答辯狀和答辯證據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嚴格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自覺接受法庭調查,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尊重并督促本機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落實并及時反饋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全區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作為本單位推進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
三、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考核監督
區司法局負責全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全面依法治區考核體系。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出庭應訴的,將在全區通報批評,并在全面依法治區考核中嚴格打表扣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潼南府〔20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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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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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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