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林地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林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即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林地保護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林地保護管理應當納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落實到現地,做到四至清楚、權屬清晰、數據準確。
第五條 市林業局負責全市林地保護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林地分級保護
第六條 劃分林地保護等級。根據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效益,按照《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重慶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將林地保護等級劃分為四級。
Ⅰ級保護林地: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級支流的源頭匯水區(主要包括長江、嘉陵江、烏江等干流)、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世界自然遺產地、重要水源涵養地的林地。
Ⅱ級保護林地:除Ⅰ級保護林地外的國家級公益林地、軍事禁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國家森林公園、沙化和石漠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的林地。
Ⅲ級保護林地:除Ⅰ、Ⅱ級保護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國家、地方規劃建設的豐產優質用材林、木本糧油林、生物質能源林培育基地。
Ⅳ級保護林地:未納入上述Ⅰ、Ⅱ、Ⅲ級保護范圍的各類林地。
第七條 實行林地分級保護。
對Ⅰ級林地,實行全面封禁保護,禁止生產性經營活動,禁止改變林地用途。
對Ⅱ級林地,實施局部封禁管護,鼓勵和引導撫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質量和森林健康狀況,禁止商業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設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變林地用途。
對Ⅲ級林地,適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城鄉建設用地,從嚴控制商業性經營設施建設用地,限制勘查、開采礦藏和其他項目用地。
對Ⅳ級林地,嚴格控制林地非法轉用和逆轉,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約經營、農林復合經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安排各類生產活動,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產力。
第三章 林地用途管制
第八條 嚴格項目占用征收林地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家和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收(含臨時占用,下同)各類林地。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商業地產項目除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收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級森林公園范圍以外的林地。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收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國家和省級森林公園范圍以外的林地。
(四)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可以占用征由除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范圍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五)經批準的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原則上可以使用除保護區范圍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農田建設等,原則上可以占用征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九條 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開墾、采石、采沙、取土,嚴格控制勘查、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占用征收國家級公益林地。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不得征收、占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第十條 嚴格控制占用征收天然林地,積極保護天然林資源,禁止采伐原始森林、生態重要區位天然林。
第十一條 嚴格旅游經營設施等用地,適度保障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市級旅游度假區規劃的生態旅游用地。嚴格控制其他旅游開發項目使用國家級公益林地和重點商品林地。
第十二條 嚴格重點區域用途管制。對縉云山、中梁山、銅鑼山、明月山的林地,嚴格執行《重慶市“四山”地區開發建設管制規定》,從嚴管制,禁止商業性開發使用林地。
第四章 林地經營利用
第十三條 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將林地的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以及相關政策,落實到山頭地塊和經營主體。
第十四條 在不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發展林下經濟。
第十五條 對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培育混交、異齡復層林,豐富生物多樣性。對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林地,培育大徑級、長周期的森林資源,增強生態系統穩定性。
第十六條 對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嚴格保護并積極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態功能。嚴禁采用煉山、全面整地等作業方式。
第五章 林地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以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為基礎,結合全市林地“一張圖”建設,建立林地資源檔案,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林地基礎信息數據庫、遙感影像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年度變化情況調查結果,及時更新林地落界成果、資源檔案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并將更新后的基礎信息數據庫上報市森林資源監測中心。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林業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