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行政執法委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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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行政執法委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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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胡廣建
受委托單位: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張小兵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監督管理,規范農業農村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委托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要求行使農業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在本街道行政區域內,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詳見附件)。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執法范圍內以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的名義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農業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托執法范圍內的農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檢查。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和行政處罰權。發現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提請核查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委托職權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核查行政處罰管轄權,一并報送案件相關資料。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執法范圍和委托執法權限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積極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市或區組織的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執法范圍和委托執法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6.每月底前按要求準確地向委托單位報送委托行政執法報表,定期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7.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8.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實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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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委托街道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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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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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委托街道執法事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 類型 |
執法依據 |
區級指導部門 |
備注 |
1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 |
重慶市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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