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口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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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口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我鎮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文書送達、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全面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我鎮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為執法科室配備相應數量的執法記錄儀,為我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提供保障。
第五條我鎮法制辦負責統籌協調我局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工作。
第六條執法科室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文書、影像資料、記錄儀管理,充分發揮全過程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記錄的形式、范圍和載體
第七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紙質文書資料記錄和音像資料記錄等方式。
對不同類行政執法事項的各個程序環節,其記錄方式和具體規定詳見附件。
第八條紙質文書資料記錄,是指執法過程中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聽證報告、內部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第九條音像資料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形成錄像、錄音、照片等影像資料。
第三章記錄要求
第十條紙質文書資料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河北省行政處罰案卷標準(試行)》、《河北省行政許可案卷標準(試行)》等規定,文書制作嚴謹規范,文書送達合法有效。
(二)調查筆錄類、報告類文字資料應當記錄事項清晰,寫明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等基本信息;
(三)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執法記錄儀一般情況下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對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進行或將執法記錄儀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點應攝錄的內容包括:
(一)現場易滅失或事后難以調取的證據;
(二)當事人、證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現場與當事人、證人約談以及詢問內容;
(四)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開啟執法記錄儀攝錄時,應當告知當事人;
(二)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穿統一制服,言語文明禮貌,行為合法規范,持證上崗;
(三)執法記錄儀記錄信息應當完整、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執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執法事項、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等內容;
(四)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后,在同一執法地點,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
第四章結果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科室應當在行政執法事項辦理完結之日起30日內,將形成的紙質文書資料歸集制成案卷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歸檔保存。并將執法過程中的影像資料刻錄光盤保存,附在執法案卷中,做到一卷一盤。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執法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條日常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刻錄光盤等方式,對音像資料長期保存: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十六條執法科室負責本科室、本單位執法記錄設備的影像資料和執法案卷的日常存儲、保管。
第十七條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檔案室統一保存。我鎮應建立健全音像資料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執法案卷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條根據需要申請復制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鎮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可復制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監督和責任
第十九條鎮法制辦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對記錄的案卷、影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相關臺賬。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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