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置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置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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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置辦法》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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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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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
未經登記建筑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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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處置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合理、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潼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的建筑物,并符合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有外圍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組織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征收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成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協調組織以上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及是否屬于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進行認定。認定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相關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征收項目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和認定工作應在項目所涉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開展,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的修建年代、修建背景、實際用途、房屋結構、房屋面積等事項進行實地調查、測繪,制作書面記錄并留存影像資料。未經登記建筑的實際權益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進行分類認定,形成初步調查結果,提交認定小組會審。
初步調查結果應當由實際權益人簽字確認,實際權益人拒絕簽字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區的兩名或者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簽字確認。
(三)認定小組協調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并結合初步調查結果進行集體會審,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認定,提出處理結果。
第七條 集體會審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前向區政府提出,區政府應當進行核實。
第八條 征收項目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經調查和認定后,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之前(即1990年4月1日前)修建的,并取得了建設、規劃等建設管理部門部分許可審批手續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參照征收范圍內同類型有證房屋評估價值予以價值補償;
(二)未取得相關許可審批手續,但能證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之前(即1990年4月1日前)修建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參照征收范圍內同類型有證房屋評估價值的90%予以價值補償。
第九條 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按有證建筑給予損失補償及獎勵補助。
第十條 經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結合剩余期限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之后(即1990年4月1日之日起)至確定征收項目之日修建的未經登記建筑不予補償,實際權益人應當自行拆除。如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約并搬遷,可按照建筑結構類型給予殘值費,標準為簡易結構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600元/平方米。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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