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2022]10號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重慶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相關房屋征收部門,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管理工作,規范評估機構及其人員行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我委2022年第6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確保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公平、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對復核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管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以及管理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估專家委員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組建、管理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指導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以下簡稱市評估協會)開展房屋征收評估方面的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在市住房城鄉建委的領導下,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開展房屋征收評估方面的政策調研、技術支撐、咨詢服務等工作;承擔對評估機構復核評估結果的鑒定工作。市評估專家委員會在市評估協會設置辦公室。
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城市建設、房屋管理、土地、規劃、不動產登記和法律等領域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成員總人數不超過40人,其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成員占比不低于50%。
市評估專家委員會實行委員3年任期制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至5名,均由市住房城鄉建委任命;主任委員不得是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法人、股東或者投資人,年齡不得超過68歲。
第五條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和鑒定工作提供或幫助收集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六條市評估協會負責評估行業自律管理和專業咨詢服務,承擔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在市住房城鄉建委的指導下,會同市評估專家委員會開展全市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和評估機構誠信評價等活動,每年向市住房城鄉建委提交評估項目備案情況和評估機構評價情況報告,并協助市住房城鄉建委依法查處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規范、監督本機構人員及其評估行為,保證評估報告的質量,承擔出具的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將征收評估項目及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報市評估協會備案,并接受市住房城鄉建委的監管、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指導,以及市評估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征收評估
第七條凡在市住房城鄉建委備案,近3年內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且符合房屋征收評估項目要求的評估機構(含外地駐渝分支機構,不包括暫定期內三級資質的評估機構)可報名參加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評估機構征集、遴選。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征集評估機構的信息抄告市評估協會。市評估協會在收到抄告信息后,應當及時在本協會官方網站上免費轉發。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評估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評估機構應具備的技術能力和誠實守信方面的遴選標準,并在評估機構征集公告中公布。
第八條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遴選確定的候選評估機構指定或提供宣傳場地。未經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同意,候選評估機構或其委托人不得進入征收項目區域,或者與被征收人接觸,從事拉票、賄選、發布虛假信息等有損公正、公平確定評估機構的活動。對違反規定的候選評估機構,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取消其候選資格。
第九條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確定開展房屋征收項目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名單,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1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2家及以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2家及以上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由其共同協商確定其中1家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協商不成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其中1家為牽頭單位。
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等進行溝通,統一評估標準。
第十一條被確定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工作量,指派相應數量,且近3年內未出現評估重大差錯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本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評估工作,并明確其中的1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評估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在確定的評估機構開展實地查勘前,區縣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評估項目由2家及以上評估機構承擔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逐一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逐一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涉及超出評估機構執業范圍或者評估機構無法勝任的計量、認定等專業性較強評估事宜的,經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同意,評估機構可以聘請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蓋有專業機構公章和專業人員簽名的相關專業評估成果;相關專業評估成果應納入分戶評估報告,并注明成果信息來源。聘請委托費用按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方式支付,委托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評估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受委托評估機構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其注冊號;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支付、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評估項目由2家及以上評估機構承擔的,房屋征收委托書和委托合同中應當注明牽頭的評估機構名稱及其責任。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評估前,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坐落、結構、年代、用途、建筑面積及其占用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土地用途等基本資料。
第十五條經不動產登記的房屋,其權屬、結構、年代、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未經不動產登記的建筑,或者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或者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均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調查認定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基本信息資料和認定結果,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依據評估技術規范開展預評估工作,為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制征收補償方案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值時點,修改完善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并在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在公示期間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評估機構應當重新核實并對確屬有誤的進行修正。
第十九條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加蓋本機構公章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不得以價值評估說明書、咨詢意見書等文書替代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征收評估費用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規模、服務內容分檔次確定,一般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評估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機構征集公告中公開征收項目的評估費用標準。
第三章??復核評估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復核評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申請人身份證、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被征收房屋產權證等信息;
(二)申請事由,即對評估報告及結果的異議事項及依據;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有關人員,對申請人異議事項進行復核。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該征收項目的整體評估報告和相應的分戶評估報告;沒有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機構公章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的復核評估意見書,并說明依據、理由。
評估機構不得以復核評估之由,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鑒定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或者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復核評估意見書或者重新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意見書或者重新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第二十四條鑒定申請人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鑒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書面異議和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評估對象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原評估報告及復核評估意見書或者重新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
(五)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齊的,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一次性告知鑒定申請人補正,補正最長期限不超過10日,申請時間按其補正材料之日算起。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鑒定申請,并退回鑒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在收到復核評估意見書或者重新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申請的;
(二)申請人不是鑒定對象的被征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三)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或有權屬爭議的;
(四)就鑒定意見維持的評估報告再次申請鑒定的;
(五)已經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
(六)未申請復核評估的;
(七)不能提供鑒定所需證明材料或者補正后仍不齊全的;
(八)就評估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說明書、咨詢意見書或咨詢報告等提出鑒定申請的;?
(九)不屬于市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職責范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符合鑒定申請受理情形的,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該在委員中隨機確定不少于5人的單數專家,經主任委員審定后,組成鑒定專家組,并指定組長,對申請事項進行鑒定。必要時,經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以外的專家作為鑒定專家組成員,參與鑒定工作。
在鑒定專家組成員中,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占比不得低于50%,受邀的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以外的專家可不計算在此占比中。
第二十七條鑒定專家組成立后,應及時通知并要求相關的評估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原評估報告、復核評估意見書或復核評估后重新出具的評估報告;
(二)能夠反映評估對象、價值時點、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等方面信息的評估過程資料;
(三)該項目評估業務工作檔案;
(四)其他有助于鑒定的材料。
評估機構對本機構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鑒定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評估機構調閱鑒定所需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現場查勘;
(二)詢問評估機構項目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其他有關人員,制作調查筆錄;
(三)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進行質詢、審核;
(四)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在鑒定過程中,評估機構應當按照鑒定專家組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如實說明。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鑒定專家組應當提前告知鑒定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三十條鑒定實地查勘時,參與實地查勘的鑒定專家組成員應當如實記錄房屋現狀和入戶查勘等情況,并由參與實地查勘的專家組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在查勘記錄上簽字。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評估機構應當支持配合鑒定專家組的鑒定和實地查勘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存在鑒定申請人拒絕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嚴重失實,或者拒絕配合實地查勘等情形的,在鑒定專家組提示、催告后鑒定申請人仍不配合鑒定專家組工作的,經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后,可以終止鑒定,書面通知鑒定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鑒定專家組依據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規范和政策,審查復核評估結論的可信程度,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附有鑒定專家組成員簽字的鑒定意見草案,并經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審定、簽字后,出具加蓋市評估專家委員會印章的鑒定意見書。
在鑒定意見形成中,鑒定專家組成員意見存在重大分歧,或者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鑒定專家組意見存在問題的,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會同鑒定專家組,召集區縣房屋征收部門、鑒定申請人和評估機構進行會議質詢,并結合會議質詢情況,出具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書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送達鑒定申請人、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和評估機構。因征收項目規模較大、情況比較復雜,不能按期出具鑒定意見書的,經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并書面告知鑒定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復核評估意見書或者重新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不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應當維持評估報告;復核評估意見書或者重新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應當闡明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要求評估機構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鑒定意見要求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將重新出具的評估報告送達區縣房屋征收部門、鑒定申請人和市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鑒定實行收費制度,收費參考標準詳見附件。申請鑒定時,鑒定申請人應先行墊付鑒定費。鑒定意見維持復核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由鑒定申請人承擔,鑒定意見改變復核評估結果的,由評估機構承擔,并退回鑒定申請人先行墊付的鑒定費。
因鑒定申請人單方面原因終止鑒定的,鑒定申請人先行墊付的鑒定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五條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鑒定專家組成員承擔鑒定工作和鑒定意見方面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在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復核評估和鑒定等工作中,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或其評估項目參與人員、鑒定專家組成員應當主動回避。
(一)系房屋征收當事人、受委托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二)與房屋征收當事人、受委托評估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鑒定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四)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和鑒定結論公正、公平的其他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第三十七條參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復核評估和鑒定的機構、組織及其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被征收人個人信息、被征收房屋補償信息,以及評估機構商業技術信息等。
第三十八條評估項目完成后,評估機構應將下列資料整理、歸檔,?存檔期為30年。
(一)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和委托合同;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決定及公告;
(五)評估對象權屬資料;
(六)評估對象的實地查勘記錄;
(七)評估對象位置示意圖及照片;
(八)評估對象有關征收片區房屋、區位等影像材料;
(九)市場調查的評估相關資料;
(十)征收項目結果備案表;
(十一)涉及復核鑒定的資料;
(十二)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鑒定完成后,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應將以下資料整理、歸檔,存檔期為30年:
(一)鑒定意見書;
(二)鑒定受理材料;
(三)調查、詢問筆錄;
(四)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鑒定檔案資料原則上不向社會公開和查詢。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鑒定收費參考標準
附件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鑒定收費參考標準
根據《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按照有利于鑒定工作可持續開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參照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印發的《涉執房地產處置司法評估專業技術評審辦法(試行)》(中房學〔2021〕38號)中的收費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收費參考標準。
一、按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算方式收取鑒定費,累進計費率執行以下標準:
檔次 |
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 (萬元) |
累進計費率標準 (‰) |
1 |
200以下(含) |
3.0 |
2 |
200-1000(含) |
1.5 |
3 |
1000-2000(含) |
0.9 |
4 |
2000-5000(含) |
0.5 |
5 |
5000-8000(含) |
0.25 |
6 |
8000-10000(含) |
0.12 |
7 |
10000以上 |
0.06 |
二、按上述累進計算方式,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單戶鑒定費用最低為0.5萬元,最高為8萬元;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的,單戶鑒定費用最低為0.8萬元,最高為15萬元。
三、鑒定需要實地查勘的,經鑒定申請人同意,赴實地查勘的鑒定專家組成員的差旅費用、食宿費用等據實另行結算。
四、以上的“戶”系按申請鑒定所涉及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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