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潼南府辦發〔202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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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潼南區自然災害救助
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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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潼南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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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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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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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健全全區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重慶市潼南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全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達到救助啟動條件,適用本預案。
毗鄰區縣發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并對我區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按照本預案開展區內災害救助工作。
堅持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以屬地為主;堅持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前防范、災中救援、災后救助統籌安排,實現全過程管理。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全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組織開展災情會商、分析研判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形勢,收集、匯總、評估、核定災情;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通報;組織開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做好救災款物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下設專家隊伍,對全區自然災害災情評估、受災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
氣象、規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及時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鎮街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視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災的群眾,做好救助準備;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情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指導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提示群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按照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和《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信息共享工作。
4.1.1 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發生。涉災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指導鎮街填報本行業相關災情數據,并將匯總后的災情通報區應急管理局。
4.1.2 自然災害發生后,村(社區)應當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鎮街,鎮街在接到災情后0.5小時內匯總上報到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已投入應急力量、物資、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1.3 災情信息應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做到“初報快、續報全、核報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行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若出現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難以確認的情況,應按照“先報后核”原則,第一時間先行上報信息,后續根據確認情況進行核報。
4.1.5 區應急管理局應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對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按照《重慶市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認定和統計報送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開展調查,出具調查認定報告,并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4.1.6 對啟動區級四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應嚴格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管理局及時匯總各鎮街災情并組織涉災行業主管部門和專家核查災情,及時上報。
4.1.7 發生干旱災害,區應急管理局應在旱情初顯時及時匯總報告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健全災情會商制度,針對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及時組織涉災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災情信息應及時通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以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以及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渠道發布信息。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應匯總發布自然災害救助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50間或15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缺水等生活困難群眾6萬人以上;
(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研判認為需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1.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一級響應啟動條件,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啟動建議,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決定啟動,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1.3 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統籌協調區級層面的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開展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召開會商會議,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開展救災。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安排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區應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開展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每日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鎮街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匯總受災鎮街需求,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鎮街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區財政局、區應急局及時下達市級向區縣預撥的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市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申請安排動用區級預備費,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上級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鎮街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委負責物流保通保暢,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區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及上級和其他區縣支援的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區國資委督促相關企業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險恢復等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組織協調武警潼南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按需做好保障和組織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區應急管理局、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管局、區消防救援局、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受災鎮街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區公安局加強受災鎮街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區應急管理局、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區政府辦公室(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做好受災鎮街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8)搶修基礎設施。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開展災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工作,區城市管理局負責開展災后市政基礎設施安全評估工作,區水利局負責開展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區交通運輸委負責開展受損公路、水路交通修復工作,區經濟信息委、國網潼南供電公司負責開展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區通信運營單位負責受災鎮街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鎮街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鎮街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鎮街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統一向社會公布;區政府外辦協助做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國際援助事宜;區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鎮街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客觀報道。區委網信辦、區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同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災害救助工作情況,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2.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或100戶以上、450間或1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缺水等生活困難群眾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研判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二級響應啟動條件,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啟動建議,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決定啟動,并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召開會商會議,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安排部署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開展救災。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安排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區應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開展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每日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災情、受災鎮街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匯總受災鎮街需求,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鎮街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區財政局、區應急局及時下達市級向區縣預撥的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市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申請安排動用區級預備費,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上級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鎮街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委負責物流保通保暢,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區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及上級和其他區縣支援的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區國資委督促相關企業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險恢復等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組織協調武警潼南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按需做好保障和組織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受災鎮街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區公安局加強受災鎮街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區應急管理局、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區政府辦公室(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做好受災鎮街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開展災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工作,區城市管理局負責開展災后市政基礎設施安全評估工作,區水利局負責開展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區交通運輸委負責開展受損公路、水路修復工作,區經濟信息委、國網潼南供電公司負責開展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區通信運營單位負責受災鎮街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鎮街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鎮街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鎮街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統一向社會公布;區政府外辦協助做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國際援助事宜;區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與受災鎮街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客觀報道。區委網信辦、區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3.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間或50戶以上、300間或1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水人口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研判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三級響應啟動條件,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同時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鎮街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措施,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動態發布相關信息。
(4)區財政局、區應急局及時下達市級向區縣預撥的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市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申請安排動用區級預備費,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上級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鎮街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委協調指導受災鎮街快速修復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區應急管理局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救災,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區人武部組織協調武警潼南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救助工作。
(6)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局指導受災鎮街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政府辦公室(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指導做好受災鎮街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鎮街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街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或30戶以上、150間或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水人口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研判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四級響應啟動條件,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決定啟動,并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同時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統籌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鎮街分析災情形勢,研究救災措施,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區財政局、區應急局及時下達市級向區縣預撥的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市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申請安排動用區級預備費,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上級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鎮街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區交通運輸委協調指導受災鎮街快速修復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區應急管理局統籌調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救災,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區人武部組織協調武警潼南中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救助工作。
(6)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局指導受災鎮街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鎮街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街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對災害發生在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鎮街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鎮街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對已啟動區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向成員單位和相關鎮街通報,所涉及鎮街要按照本級救助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啟動本級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指導鎮街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支持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加強對受災鎮街監督檢查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地方性巨災保險、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組織開展倒損住房統計、調查工作,建立分戶臺賬,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和住房倒損情況,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向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備。
6.2.5 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支持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采取實地檢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區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
6.2.7 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恢復重建農村住房宅基地規劃和選址。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做好恢復重建農村住房宅基地審批管理。區政府辦(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要指導做好倒損住房保險理賠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1 受災鎮街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加強統籌指導。
6.3.2 受災鎮街負責,每年9月調查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災家庭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況,匯總后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于當年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管理局。
6.3.3 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應建立工作臺賬,制定工作方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3.4 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應于10月15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冬春救助評估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
6.3.5 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會同受災鎮街,采取實地檢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核實救助需求、救助對象情況;根據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向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申報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
6.3.6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糧食和儲備局根據鎮街申報情況,申請市級物資及調撥區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1.1 區政府應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區財政每年綜合考慮災情預測、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支持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7.1.3 區發展改革委應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上級預算內投資。
7.1.4 適時調整救災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 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1 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和儲備網絡。區、鎮街以及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村(社區),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區、鎮街、村(社區)應結合本地區自然災害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適度預留空間。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需求及采購計劃,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協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和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
7.2.4 落實市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7.2.5? 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1 區經濟信息委、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完善區級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鎮街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充分依托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拓寬災情報送渠道,提升及時準確獲取重大災情能力。
7.3.3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1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鎮街應完善上下貫通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系統,自然災害高風險村(社區)和防災重點區域應配備必要的救災設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區域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要及時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發生次生災害。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確保安全有序。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
7.5.2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的專家,開展災情會商、趕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咨詢工作。
7.5.3 落實自然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健全區、鎮街、村(社區)三級自然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員。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依托國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開展相關活動。
7.6.4 科學組織引導鎮街、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發揮作用。
7.7.1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的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2 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領域科學研究,研究、開發、推廣先進應急裝備和技術,鼓勵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 健全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群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自然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開展“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鎮街黨政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1 本預案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結合一般及以上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
8.3.3 鎮街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救助應急預案,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加強對鎮街救助預案的指導檢查。
8.3.4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8.3.5 本預案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工作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潼南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潼南府辦發〔2022〕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