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桃園路“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有關規定,重慶市潼南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潼南區安委辦”)牽頭成立評估工作小組,對2023年重慶市潼南區桃園路“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3年06月07日18時38分,謝某某駕駛渝AD***61新能源小型汽車(萬順網約車)經仁義醫院往云海藍灣方向行駛,去云海藍灣接乘客,行駛至重慶市潼南區桃園路蓮花幼兒園外路段時(事發時車速為30km/h),行人楊某某(兒童,6歲)從公路左邊人行道往右邊跑橫穿公路,謝某某立即剎車,仍與楊某某相撞,致楊某某受傷。謝某某停車查看后立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周圍群眾撥打了120,將楊某某送潼南區中醫院搶救,于當日21時20分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潼南區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布。
二、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由潼南區安委辦組織,參加事故調查的相關部門派員組成評估組,依據《重慶市潼南區桃園路“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和區政府對事故處理意見的批復,評估組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綜合評估。
三、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謝某某,渝AD***61小型轎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對道路情況未觀察仔細且采取緊急措施不當,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由潼南區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某,行人,未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無監護人帶領和臨近橫穿道路),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重慶市潼南區潼運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其所屬事故車輛(渝AD***61小型轎車)未見有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機械方面現象,無證據證明潼運誠公司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不予處理。萬順叫車重慶分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交巡警公巡大隊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嚴查超速超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無牌無證、車輛未年檢等嚴重違法行為。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加大對運輸行業的監管執法。
評估組經綜合評估后一致認為,各單位按照區政府批復意見,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理;事故企業及有關單位汲取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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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桃園路“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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