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13時00分許,朱某某駕駛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重慶市潼南區巴蜀大道1166號路段非機動車道倒車時,與在非機動車道上行走的行人潘某某發生刮撞,致潘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慶市安監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2018〕22號)文件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之規定,成立由區應急局、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區交通局、區總工會等相關單位組成的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經調查取證、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
2022年1月25日13時00分許,朱某某駕駛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重慶市潼南區巴蜀大道1166號路段非機動車道倒車時,與在非機動車道上行走的行人潘某某發生刮撞,致潘某某當場死亡。
二、當事人、車輛、道路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情況
朱某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石柱縣沿溪鎮,家住重慶市潼南區康安小區民房,身份證號:513521********3819,機動車駕駛證:B2,駕駛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聯系方式:133****2000。
潘某某,男,漢族,生于1939年09月12日,小學文化程度,家住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身份證號:5102271939********,行人,家屬聯系方式:182****3276。
(二)車輛情況
渝D18086,三一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輛所有人: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車輛識別代號:LFCDKE5P6K1000307,發動機號:P13819,檢驗有效期止2022年05月31日;機動車狀態正常;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交強險保險憑證號:ACHQ007CTP21B006066H,特種車保險單號:ACHQ007S2021B000137T,保險終止日期:2022年05月06日。
(三)事故責任車輛所屬公司情況
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所有人,成立于2019年04月02日;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注冊資本:貳佰陸拾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重慶市潼南區臥佛鎮,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品存儲);銷售:水泥、鋼材、板材、木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電線電纜、機械設備及配件、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金屬材料;建筑機械設備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MA60B0TQ53;營業期限:2019年04月02日至永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渝交運管許可字500223008484號,證件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公司經營許可證照全部有效。
(四)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市潼南區巴蜀大道1166號路段,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潼南區火車站方向,西往潼南區金佛大道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平直,干燥,潮濕,非機動車道視線良好,道路南側為上城華府,北側為百米大道。
(五)檢驗鑒定情況
經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委托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對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渝安心鑒〔2022〕車檢鑒字第199號鑒定意見為:該車間接視野、倒車信號裝置及傳動、轉向和系統性能有效;行駛系統中第三軸、第四軸輪胎花紋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9.1.3款1的要求。
經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潘某某進行死亡原因鑒定,潼公物鑒(病理)〔2022〕3號鑒定意見為:死者潘某某符合鈍性暴力致胸腹臟器損傷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潘某某(基本情況同上),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
據《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5200120220000017號)認定:朱某某駕駛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未察明車后情況,未確保安全后倒車,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潘某某在非機動車道內行走,未走人行道,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取證、詢問了解,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為一起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年初制訂了《重慶市潼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21年度交通安全運輸執法檢查計劃》,結合各項專項整治行動,緊扣“降總量、防事故”工作目標,按照“統籌兼顧、分類分級、突出重點、提高效能”,“檢查診斷、行政處罰、整改復查”執法檢查閉環原則要求,有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強化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法查處交通運輸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2021年支隊共檢查道路運輸企業、水上企業、工程建設項目共計648家次,對轄區內357家監督檢查單位實施了全覆蓋檢查,發現安全隱患766處,落實整改766處,結合《貨運安全整治》《非法營運安全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集中治理》等各類專項整治活動,精密部署,積極組織實施,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共1112起,處罰款216.49萬元。經調查,暫未發現潼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六、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聘用、管理從業人員,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與本起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事故發生后,公司積極配合公安調查處理以及善后工作,同時還召開安全警示會議通報情況、警示他人,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調查發現該公司近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公司主要負責人彭某某,參加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未通過;公司無其他通過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的管理人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符合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實際;公司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不符合《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16),未見二級維護保養計劃;未見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相關臺賬;公司對駕駛人員檔案管理不嚴格,未見駕駛人員朱某某資質信息資料。
七、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責任追究人員。
潘某某,行人,在非機動車道內行走,未走人行道,未確保安全,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二)建議處理責任人員
朱某某,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駕駛員。在此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區公安局立案偵查。建議潼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以及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之規定,撤銷朱某某從業資格證,并督促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管理。
(三)對事故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鑒于渝D18086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有人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與此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建議不予處理。建議潼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管理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重慶峰緒物流有限公司應進一步落實貨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一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營運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特別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等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和動態監控管理,遏制從業人員違反交通法規行為。二是公司應當深入開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發生。
(二)潼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責任,嚴格落實“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規定編制細化檢查對象的現場檢查方案,加強隱患排查的清單管理工作,加大對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車輛技術管理,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重慶市潼南區巴蜀大道
“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2年4月25日
1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9.1.3款: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