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國道246線 “11.23”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1月23日0時44分許,徐某某駕駛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J0785掛車經國道246線由小渡往安岳方向行駛,至國道246線95km+300m(塘壩攔河堰轉盤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慶市安監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2018〕22號)文件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之規定,成立由區應急局、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區交通局、區總工會等相關單位組成的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經調查取證、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
2021年11月23日0時44分許,徐某某駕駛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J0785掛車(核載40噸,實載15噸),經國道246線由小渡往安岳方向行駛,行駛至國道246線95km+300m(塘壩攔河堰轉盤處)與藍某駕駛的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從塘壩場鎮駛出進入環島),造成藍某當場死亡,兩車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當事人、車輛、道路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情況
徐某某,男,漢族,家住四川省大英縣蓬萊鎮,身份證號:510921********7498,駕駛駛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川J0785掛車,聯系方式:181****2199。
藍某,男,漢族,家住重慶市潼南區新勝鎮,身份證號:510227********8038,駕駛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
(二)車輛情況
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徐某某,登記住所:四川省大英縣蓬萊鎮,檢驗有效期止:2022-04-30,保險終止日期:2022-04-17。
川J078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人:廖某某,登記住所:四川省大英縣蓬萊鎮,檢驗有效日期:2022-04-30。
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登記所有人:藍某,登記住所:重慶市潼南縣新勝鎮,檢驗有效期止:2021-11-30,保險終止日期:2020-12-10。
(三)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市潼南區國道246線95km+300m(塘壩攔河堰環形島),該環島處有標準標線,東往小渡方向,西往安岳方向,瀝青,路面完好,干燥,夜間有路燈照明。
(四)檢驗鑒定情況
經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委托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對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J0785掛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渝安心鑒〔2021〕車檢鑒字第2717號鑒定意見為:事發前該車前照明裝置及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行駛系統中輪胎花紋深度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9.1.6款的要求。
經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委托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對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渝安心鑒〔2021〕車檢鑒字第2718號鑒定意見為:事發前該車前照明裝置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經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委托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對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J0785掛車進行車速鑒定,渝安心鑒〔2021〕車速鑒字第951號鑒定意見為: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在事發時的行駛速度應為23km/h;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J0785掛車在事發時的行駛速度應為69km/h。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藍某,男,漢族,家住重慶市潼南區新勝鎮,身份證號:510227********8038,駕駛渝D29674普通兩輪摩托車,事故中當場死亡。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分析
據《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0223120210000211號)認定:徐某某駕駛機動車經環島處時未按照交通標志通行及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取證、詢問了解,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為一起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塘壩公巡大隊。一是集中開展重中型貨車違法改裝、超載、超速等重點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對G319線、G246線全路段有48公里,尤其是塘壩鎮兩個轉盤處,采取錯時巡邏,每天安排警力4人次,開展三次不定時巡邏,自2021年9月至11月10日共查獲重型貨車超載違法行為40余臺次,查獲違法改裝車輛20余臺次;二是在事故多發路段的開展移動測速工作,根據實際結合交通安全需要,對轄區國道319線(小渡至塘壩段)、國道G246線82公里處和G246線89公里處事故多發路段開展采取移動測速工作,自2021年9月份以來共查獲超速重型貨車、小轎車、摩托車100余起。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安排專門力量加強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鄉村道路的隱患排查工作。積極向塘壩鎮道安辦專門匯報道路安全隱患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及時排查治理,自2021年9月以來,共完成道路隱患排查2起,上報2起,落實整改2起,對攔河堰轉盤處進行了事故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方案。經調查,暫未發現塘壩公巡大隊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徐某某,川J26567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車主。在此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1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徐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藍某無責任。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潼南區公安局立案偵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屬地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責任,嚴格落實“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規定編制細化現場檢查方案,加大對運輸行業的監管執法。
(二)交巡警公巡大隊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嚴查超速超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無牌無證、車輛未年檢等嚴重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互通信息、聯合執法,強化車輛路面管控,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
“11.23”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
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代章)
2022年1月21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