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 關于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 “11·1”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1月1日17時20分左右,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電工周某某在生產車間進行線路檢維修時,不慎高處墜落身亡,直接經濟損失120余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了由區應急局、區公安局、區總工會、潼南高新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聯合組成的“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11·1’?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經調查取證、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發生時間:2021年11月1日17時20分左右。
(二)發生地點: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
(三)事故類別及等級:高處墜落一般事故。
(四)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20余萬元。死者:周某某,男,現年39歲,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機電維修工、檸檬事業部主管,具有電工、焊工、高處作業資質,身份證號碼:510227********2072,重慶市潼南區龍形鎮。
二、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標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創業大道3號二、三號廠房,成立于2020年01月19日,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實際控制人黃某。公司共有員工二十多人。公司取得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MA60QKJR6P)。
黃某,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重慶帝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身份證號碼510227********0792,家住重慶市潼南區太安鎮。
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為重慶帝安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型后新成立的公司,由總經理黃某實際負責管理經營,其管理人員及員工均與帝安公司一致。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善后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21年11月1日17點左右,高標食品有限公司電工周某某在三車間進行線路安裝檢修,車間里另一個工人鄧某某在不遠處沖洗地面,公司黨支部書記彭某某(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河的妻子)在車間旁邊庫房。然后,周某某到車間天花板吊頂上面作業,材質為聚苯乙烯雙面夾芯板(保溫材料,不具備承重功能),離地高度約6米,17時20分左右,天花板吊頂突然斷裂,周某某從吊頂上面墜落到地面。現場工人鄧某某立即呼叫彭某某,彭某某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通知黃某,黃某趕到現場后,撥打了110電話報警并向潼南高新區管委會和區應急局工貿科匯報了事故情況。120醫生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搶救,經現場搶救無效宣布死亡。
(二)應急處置情況
1.企業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衍生及事故擴大,撥打了120、110報警電話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事故后果沒有進一步擴大。
2.相關部門應急處置
接到事故報告后,120、110、區應急局、潼南高新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
3.總體處置評估
此次事故,相關部門到位及時,現場警戒及疏散及時有序,沒有引發次生事故;事故單位積極主動處理善后事宜。目前,事故善后已經處理結束,死者家屬情緒穩定,無重大輿情發生,無不穩定因素。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周某某,違規操作,在不具備承重功能天花板吊頂上作業,未鋪設穩定可靠的墊板,未系安全帶、未佩戴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導致發生事故。
2.管理原因
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具體表現在:
(1)未有效制止周某某違規操作的行為,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2)未監督周某某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
(3)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通過對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經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有關單位安全監管工作履職情況
(一)潼南區應急管理局工貿科,將“四涉一有限一使用”企業,列入年度執法計劃(10月份為有限空間作業專項,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在執法計劃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經常性開展有限空間安全檢查,2021年10月通知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按規定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2021年10月27日對該企業進行有限空間專項執法檢查,并對檢查出的問題向該企業現場交辦,要求立即整改。
(二)潼南區高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企業常態化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以及聯合其他部門持續做好督查檢查,落實好企業安全隱患整治。一是積極開展領導帶隊檢查結合責任部室常態化排查履行監管職責。今年以來開展執法檢查及聘請專家入廠指導企業自查共計413家次,排查出隱患2014條;二是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執法百日行動”、“四涉一有限”、“房屋安全”等專項行動幫扶企業進行隱患整治;三是成立復查小組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復查,保證各項整治措施的落實,現已督促整改隱患1664條;四是分管領導約談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促進各項整治措施有效實施。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具體表現在:(1)未有效制止周某某違規操作的行為,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2)未監督周某某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3)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區應急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2.黃某,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由區應急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建議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周某某(死者),高標公司機電維修工、檸檬事業部主管,具有電工、焊工、高處作業資質,其應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預見高處作業的風險及安全隱患,但其在高處作業時違反操作規程,不具備承重功能天花板吊頂上作業,未鋪設穩定可靠的墊板;未系安全帶、戴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安全生產事故罪,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三)建議免于責任追究的人員及單位
1.潼南區應急管理局工貿科,經調查,暫未發現其有關人員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不予處理。
2.潼南區高新區管委會,經調查,暫未發現其有關人員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不予處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了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訓,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建議如下:
(一)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應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進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對發現的問題、安全隱患,立即落實整改。
(二)重慶高標食品有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強化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保證從業人員熟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潼南區應急管理局、潼南高新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要督促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落實整改措施進行整改,切實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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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應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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