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涪江大橋南橋頭路段 “9·29”道路交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9月29日19時49分許,鄧某某駕駛渝CA633學教練車(機動車所有人: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民居街40號。)從江北沿潼南大道向涼風埡方向行駛,行駛至潼南大道南一段涪江大橋南橋頭路段與前面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鄧某某駕車逃逸現場的交通事故。張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潼南區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慶市安監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2018〕22號)文件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之規定,成立由區紀委監委機關、區應急局、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區交通局、區總工會等相關單位組成的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經調查取證、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基本情況
鄧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重慶市潼南區太安鎮頭灘村7組141號,身份證號:51022719741006****,駕校教練,持有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渝CA633學小型轎車(機動車所有人: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民居街40號),聯系方式139****0376。
張某某,男,生于1951年01月20日,漢族,家住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155號2單元7-2,身份證號:51022719510120****,駕駛電動三輪車,聯系方式159****3399
(二)車輛情況
渝CA633學,長安牌SC7169B小型轎車,機動車所有人: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登記住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民居街40號,聯系電話152****9058),車輛識別代碼:LS5A2ABE2DA206737,發動機號DC4J046452,檢驗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保險終止日期2020年12月19日,機動車狀態:正常。
無牌,宗申牌ZS1000ZH-360-800電動三輪車,車輛所有人張某某,車輛識別代碼:LZSNJCT00GA001054,電動機編碼:HD60V800W1609 56645宗申車輛專用。
(三)車輛所屬企業情況
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渝CA633學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成立于2013年09月06日;法定代表人:曾某;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民居街40號,經營范圍: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C1)、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C2)(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和期限從事經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077280506M;營業期限:2013年09月06日至永久。事故車輛所屬企業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照全部有效。公司有各教練車輛17臺。
(四)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重慶市潼南區潼南大道南一段涪江大橋南橋頭,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涼風埡汽車總站方向,北往江北新城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間有路燈,視線良好。
經核查,該道路符合相關設計標準及規范要求。
(五)鑒定情況
經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委托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對宗申牌ZS1000ZH-360-800電動三輪車進行安全技術性能鑒定,鑒定意見為:該車前照明、刮水器裝置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后軸制動系統性能有效;該車前軸制動裝置未能滿足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7.2.2款的要求。
經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委托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對渝CA633學長安牌SC7169B小型轎車進行安全技術性能鑒定,鑒定意見為:事故前該車前照明、刮水器裝置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二、事故經過
2020年9月29日19時49分許,鄧某某結束當天的教練任務后,駕駛渝CA633學教練車從江北出發到涼風埡加氣,行駛至潼南大道南一段涪江大橋南橋頭路段與前面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鄧某某駕車逃逸現場。張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潼南區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張某某,男,生于1951年01月20日,漢族,家住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興潼大道155號2單元7-2,身份證號:51022719510120****,駕駛電動三輪車,于2020年9月30日在潼南區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死亡賠償金等:50萬余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分析
據《重慶市潼南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0223120200000138號)認定,鄧某某駕駛機動車在同車道行駛中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鄧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取證、詢問了解,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為一起教練員鄧某某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相關知識和要求引發的道路交通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相關單位及人員履職情況
潼南區交通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求,明確了主要領導、班子成員和局屬各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定期進行工作部署,嚴格按照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工作安排開展安全工作和執法檢查,嚴格按照安全檢查“三部曲”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中能夠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監管職責,調查未發現區交通局有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潼南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城區勤務大隊。今年以來,城區大隊以緩堵塞、報暢通、壓事故為抓手,認真開展路面秩序整治,嚴查亂停亂放、不按規定讓行、逆向行駛、壓線行駛、無證駕駛以及貨車闖禁、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截止10月1日,城區大隊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11990件,其中貨車違法620件,摩托車違法1316件,無證駕駛180件,不按規定車道行駛358件,不按規定讓行11件。城區大隊在轄區內認真履職。經調查,未發現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城區勤務大隊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六、對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鄧某某,渝CA633學長安牌SC7169小型轎車駕駛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和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定鄧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鄧某某已由潼南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重慶市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辦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道路運輸駕駛員發生一次死亡1-2人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5年內不得從事道路運輸駕駛活動”之規定,建議潼南區交通局吊銷鄧某某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二)對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經調查,該公司定期對公司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車輛進行了每日排查和定期維護保養,對駕駛人員進行了崗前培訓,與本起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
在調查中發現,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未嚴格落實公司車輛管理制度以及《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中“公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24小時不間斷運行,由監控人員輪流值守”和《GPS監控值班制度》第一條“GPS監控平臺實行24小時值班制,實行2班輪流值班。”之規定,事故發生后,公司未及時發現事故車輛當晚未停放到指定位置,也未及時知悉事故情況并作出處理。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某,女,身份證號:51022719570721****。在公司1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月安全隱患排查”中,其未發現“周安全隱患檢查表”中“記錄的隱患問題未有整改驗收記錄”;事故發生后,未及時知悉事故信息,也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存在履職不到位的問題。鑒于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及相關負責人以上行為與此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建議由潼南區交通局依法對以上問題進一步調查處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重慶市恒泰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應進一步落實貨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一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教練車輛的技術管理,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特別要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年修訂)等相關法規完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二是公司應當立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開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發生。
交巡警公巡大隊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嚴查超速超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無牌無證、車輛未年檢等嚴重違法行為。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責任,嚴格落實“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規定編制細化現場檢查方案,加大對運輸企業的監管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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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