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廳字〔2016〕32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包括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健全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機制,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清單,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七條?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訪下訪群眾,并跟蹤督促辦理;
(二)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信訪突出問題實行包案處理;
(三)及時妥善處置集體訪、信訪負面輿情或者因信訪問題引發的個人極端事件;
(四)督促檢查職權范圍內信訪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信訪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依法按程序登記、受理、辦理群眾反映的信訪事項,并做好疏導解釋工作;
(二)認真辦理領導批辦、交辦的信訪工作事項,按規定上報辦理情況;
(三)發生集體訪、信訪負面輿情或者因信訪問題引發的個人極端事件時,及時處理并報告;
(四)向有關領導匯報重要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信訪工作職責。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督查,重要信訪事項、信訪突出問題及時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或者未按規定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處理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信訪負面輿情或者因信訪問題引發的個人極端事件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在信訪工作或者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七)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違反規定將信訪群眾揭發控告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揭發控告人或單位,造成信訪群眾被打擊、報復、陷害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按照盡職免責、失責必問的原則,由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各級黨政機關的責任追究采取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對受到通報后仍未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對在日常信訪工作中發現的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情形,由信訪部門按照《信訪條例》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對需要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有關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向同級組織、人事部門通報,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被追究信訪工作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作為業績評定、獎勵處罰、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信訪辦承擔。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