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指南
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指南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4號2021年8月20日修正)、《關于進一步加強醫學證明文件類醫療文書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政函〔2024〕8號)。
服務對象
需開具醫學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就診患者。
服務機構信息
名稱:各醫療衛生機構。
時間: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2:30—5:30?? 冬季下午2:00—5:30
服務項目和內容
根據患者的病情和實際需求,為患者出具相應的醫學診斷證明。
服務流程
1.攜帶就診人病歷資料,就診人身份證(原件)或其它能夠證明就診人身份的法定材料原件。
2.委托他人開具的,應當同時出具就診人簽名捺印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或相關親屬證明)等相關資料。
3.醫療機構有其他合法要求的,遵照執行。
服務要求
1.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3.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4.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5.醫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開具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區衛生健康委舉報投訴電話:81656632
區衛生健康委網上投訴渠道:http://m.bjzxd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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