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民。
二、服務內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
發現或懷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
(二)飲用水衛生安全協管服務
協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和居民開展宣傳培訓;協助衛生健康執法人員查處飲用水衛生違法案件。
(三)學校衛生協管服務
協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定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協助衛生健康執法人員查處學校及托幼機構衛生違法案件。
(四)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協管服務
協助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報告。協助衛生健康執法人員查處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違法案件和回訪。
(五)婦幼健康協管服務。
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巡查,協助對轄區內與母嬰保健相關的活動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報告。
(六)職業衛生協管服務。
定期對進入國家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管理的轄區內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 單位職業衛生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案件。
(七)公共場所衛生協管巡查。
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每年至少 2 次對轄區內公共場所進行巡查巡訪,協助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協助查處相關違法案件。
三、服務流程
四、服務要求
(一)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協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區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采用在鄉鎮、社區設派出機構或派出人員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的指導、培訓并參與考核評估。
(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有關工作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明確責任分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零報告制度。
(四)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規范的要求提供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記錄內容應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范。
五、服務機構
轄區內各鎮(中心)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項目實施機構。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衛基層發〔2017〕13號)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衛生健康監督協管服務實施方案(2022年版)>的通知》(渝衛發〔2022〕8號)
《重慶市潼南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潼南區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潼衛發〔2024〕6號)
七、舉報投訴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區衛生健康委舉報投訴電話:81656632、81656638。
區衛生健康委網上投訴渠道:http://m.bjzxd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