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文綜罰字〔2024〕F-00000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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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慶市潼南區鉑鉑網咖店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346015509D)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李強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外灘國際城】4#—5#樓2層21、22號商鋪
2024年7月11日,經批準,本案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如下:當事人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07月16日,本機關依法向重慶市潼南區鉑鉑網咖店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4〕F-000008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市潼南區鉑鉑網咖店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潼)文綜檢(勘)字〔2024〕070901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楊榮峰的《調查詢問筆錄》;3、證據復制(提取)單2份(現場照片);4、李強身份證復印件;5、楊榮峰身份證復印件;6、《營業執照》復印件;7、《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8、委托書。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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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應當給予處罰。
綜上,本機關責令當事人3日內限期改正,并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潼南區農村商業銀行潼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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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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