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文綜罰字〔2024〕F-00000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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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1500152MA61B3KN2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王*彬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潼南區石院街38號
1、現場該酒店正在營業。
2、現場負責人告知發現非法出版物的群眾已報警,警察已對涉事出版物進行收繳。
3、執法人員到該酒店四樓的早餐廳裝飾架檢查,該處擺放有各類出版物。其中有《老君洞》、《紅都秘事》、《趙紫陽軟禁中的談話》等30本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查封(扣押),并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文號:(潼)文綜封(扣)字[2024]040201號)
4、執法人員現場出具《調查詢問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上午10時到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接受進一步調查。
2024年04月08日,經批準,本案立案調查。
2024年04月15日,重慶市潼南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老君洞》、《紅都秘事》送重慶市出版監測中心,進行技術鑒定。2024年05月10日,經重慶市出版監測中心鑒定:《老君洞》、《紅都秘事》為非法出版物。
經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如下:當事人存儲非法出版物《老君洞》、《紅都秘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05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重慶聚會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潼南大酒店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4〕F-000005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聚會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潼南大酒店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潼)文綜檢(勘)字〔2024〕040201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文書編號為(潼)文綜封(扣)字〔2024〕040201號的《查封(扣押)決定書》;3、張秀暉的《調查詢問筆錄》;4、張秀暉、王鳳彬身份證復印件;5、委托書;6、營業執照復印件;7、證據復制(提取)單;8、《老君洞》、《紅都秘事》復印件;9、文書編號為渝版監測鑒〔2024〕0043號和渝版監測鑒〔2024〕0044號的《出版物鑒定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的規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和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以及《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應當予以處罰。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出版物2本;2.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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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