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文綜罰字〔2024〕F-00000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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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慶市潼南區嘉年華四月天酒吧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1500152MAABTYCH1W)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翟*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潼南區梓潼街道辦事處廣宇路520號10號樓L2層2-1——2-20號商鋪
2024年03月04日14時30分至2024年03月04日14時41分,執法人員陳說、丁偉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重慶市潼南區嘉年華四月天酒吧檢查時發現:
?? ?1、現場該場所正在營業,證照齊全。
?? ?2、執法人員要求場所負責人出示該場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時,該場所負責人不能出示。
2024年03月04日,經批準,本案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如下:當事人未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渝潼)文綜檢(勘)字〔2024〕030401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翟*的《調查詢問筆錄》3、證據復制(提?。﹩?張;4、營業執照復印件;5、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6、翟*身份證復印件。
2024年03月06日,本案調查終結。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03月06日,本機關依法向重慶市潼南區嘉年華四月天酒吧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潼)文綜罰告字〔2024〕F-000004號),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市潼南區嘉年華四月天酒吧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潼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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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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