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實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工作政策法規。
(二)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離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四)組織協調落實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組織開展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組織開展軍休服務保障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區擁軍優屬工作。
(七)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申報全國、全市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筑物名錄,承擔區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事宜,總結表揚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八)指導并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的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