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4〕第0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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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4〕第0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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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渝順投資有限公司順闐綜合能源站
法定代表人:陳先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52MADF2BHY1G
注冊地址:重慶市潼南區田家鎮田佳路1288號
經查,我委商務行政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4日,在對重慶渝順投資有限公司順闐綜合能源站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5月份“日、周、月”未有記錄,6月份“日”檢查記錄差13日、17日、18日、19日記錄,6月份“周”、“月”記錄缺失,“日、周、月”檢查制度未貫徹落實,主要負責人對“周”、“月”檢查無記錄;
2、發電機房防鼠擋板未安裝到位(已現場整改);
3、汽油通氣管常閉閥門未關閉(已現場整改);
4、未開展員工安全培訓,未制訂培訓演練計劃。
以上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記錄;
2.責令整改(隱患)通知書。
現查明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九十七條第四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第五項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第六項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無涉案財物無違法所得,符合減輕情節,本機關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以下處罰:
1、行政罰款人民幣2000元(貳仟圓整)。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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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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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壹式貳份:壹份交當事人,壹份由行政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