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4〕第0201號
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4〕第0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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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潼南區潼客隆購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房清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152MACM586U1N
注冊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民居街48號2幢26號
經查,我委商務行政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18日,在對潼南區潼客隆購物中心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大門及店內多處主通道被貨物阻塞;
2.店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瓶煮飯,減壓閥不符合標準;
3.庫房疏散門關閉阻塞;
4.庫房自搭建2層住人,電源亂拉亂接,充電器插線板等用電設施放于床上,通道狹窄;
5.未配置疏散引導箱。
以上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記錄;
2.責令整改(隱患)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檢查照片等證據佐證。
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項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二項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符合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本機關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以下處罰:
1、行政罰款人民幣1000元(壹仟圓整)。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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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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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壹式貳份:壹份交當事人,壹份由行政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