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3〕第1201號
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潼商行執罰簡決字〔2023〕第1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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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潼南區玉溪鎮河邊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劉太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23MA5UBX7J3Q
注冊地址:重慶市潼南區玉溪鎮金堆村十組原糧站后坡
經查,我委商務行政執法人員于2023年12月25日,在對潼南區玉溪鎮河邊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安全隱患:
1.?管理人員不在崗;
2.?加油島內未安裝聲光報警裝置使用手機支付;
3.?加油機旁放置抽紙(已現場整改);
4.?“日、周、月”檢查記錄“周”查逾期,“周”查差一周;
5.?發電機檢查無檢查記錄;
以上違法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記錄;
2.責令整改(隱患)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記錄、執法影像等證據佐證。
你單位違反了《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的規定。現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設施設備的管理未達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符合減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本機關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以下處罰:
1.行政罰款人民幣壹仟圓。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商務委員會或者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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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潼南區商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