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檢查內容 |
是否屬于涉企行政檢查事項 |
法定依據 | |
1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單位防治措施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
2 |
對排污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建設和運行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 | |
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情況 | |||||
地下水水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 | |||||
3 |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水污染防治管理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 |
4 |
對工業集聚區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項目建設及水污染防治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 |
5 |
對油氣回收設置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等企業油氣回收裝置現場抽測和抽查情況 |
是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 |
6 |
對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的行政檢查 |
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監督抽測和抽查 |
是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 | |
7 |
對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
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 |
8 |
對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行政檢查 |
登記、備案執行情況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
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 | |||||
9 |
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 |
10 |
對涉揚塵、粉塵的行政檢查 |
揚塵粉塵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11 |
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企業現場抽測和抽查 |
是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 |
12 |
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機動車維修機構現場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
13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臺賬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危險廢物貯存管理 | |||||
經營許可證制度執行 | |||||
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規定 | |||||
標識設置規范 | |||||
14 |
對固體廢物產廢單位的行政檢查 |
產廢單位自行利用處置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工業固廢(含危險廢物)環保手續執行 | |||||
工業固廢(含危險廢物)貯存管理 | |||||
標識設置規范 | |||||
15 |
對涉ODS企業的行政檢查 |
從事含ODS的制冷或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 |
是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銷售ODS企業 | |||||
從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 | |||||
涉使用ODS企業 | |||||
ODS通用 | |||||
生產ODS企業 | |||||
16 |
對重污染應急的行政檢查 |
施工停限產管理 |
是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重污染預警級別 | |||||
企業停限產管理 | |||||
17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產廢單位自行利用處置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臺賬 | |||||
危險廢物貯存管理 | |||||
經營許可證制度執行 | |||||
危險廢物環保手續執行 | |||||
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規定 | |||||
標識設置規范 | |||||
18 |
對排污許可制度執行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 | |||||
19 |
對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廢液處置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制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廢水采樣口情況 | |||||
廢水自動監控點位 | |||||
判定數據真實性 | |||||
運維人員資質及運維記錄情況 | |||||
數據測試情況 | |||||
質量控制 | |||||
20 |
對自然保護地的行政檢查 |
濕地自然保護地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然保護區條例 | |
國家森林公園 | |||||
自然保護地問題線索 | |||||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管理 | |||||
風景名勝區 | |||||
21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監測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
輻射安全管理 | |||||
廢舊金屬熔煉放射性 | |||||
放射源場所退役;放射源轉移備案 | |||||
輻射安全許可 | |||||
22 |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的行政檢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 |
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 |||||
建設項目自主驗收 | |||||
23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水環境事件風險防控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 |
大氣環境事件風險防控 | |||||
環境應急管理制度執行 | |||||
24 |
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涉VOCs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大氣污染防治管理 | |||||
涉揚塵、粉塵檢查 | |||||
大氣污染治理設施設備 | |||||
25 |
對于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重點單位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 | |||||
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 | |||||
污染源自動監控 | |||||
環境監測 | |||||
26 |
對于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一般單位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 | |||||
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 | |||||
27 |
對建立排放工業噪聲污染工業企業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檢查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否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 | |||||
28 |
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設備,淘汰工藝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29 |
對油煙凈化設施、專用煙道的行政檢查 |
餐飲油煙凈化設施建設情況;油煙凈化設施運行合規性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 |
檢查是否有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 |||||
專用煙道建設合規性 | |||||
30 |
對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廢水環境監測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制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水污染防治管理 | |||||
水污染治理設施設備 | |||||
31 |
對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政檢查 |
涉VOCs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32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污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污水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實行雨污分流的行為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條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 |
檢查是否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貯存設施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建設相應的污水貯存設施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收集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貯存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及時對畜禽糞便進行處理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及時對污水進行收集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及時對污水進行貯存的行為 | |||||
檢查是否及時對污水進行處理的行為 | |||||
畜禽養殖水污染防治 | |||||
33 |
對關閉尾礦設施的行政檢查 |
關閉手續與合規性審查 |
是 |
法律法規名稱:《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依據文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1號條款號:第十七條條款內容:尾礦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必須進行處置,保證壩體安全,不污染環境,消除污染事故隱患。關閉尾礦設施必須經當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批準。經驗收移交后的尾礦設施其污染防治由接收單位負責。 | |
閉庫工程污染防治設施 | |||||
生態修復與土地復墾 | |||||
34 |
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檢查 |
污染源日常監督檢查 |
是 |
法律法規名稱:《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依據文號:條款號:第三十六條條款內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情況、環境風險防范情況以及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采取采樣、監測、攝影、攝像、文字記錄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等方式。檢查記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檢查記錄中予以注明。 | |
35 |
對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排污許可執行情況 |
是 |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依據文號: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條款號:第三十九條條款內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執法計劃,結合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確定執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記錄和自動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核實排污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檢查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管執法信息、無排污許可證和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 |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檢查 | |||||
環境管理臺賬、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 | |||||
36 |
對收容留檢場所的環保檢查 |
檢查收容留檢場所是否符合環保條件 |
是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設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動物防疫等條件,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容留檢場所的監督和管理。 | |
37 |
對處理染疫犬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檢查 |
檢查處理染疫犬只時是否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 |
是 |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
38 |
對寵物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檢查 |
檢查寵物醫院是否存在未評先建、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法行為 |
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建設內容涉及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項目類別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擴建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 | |
39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行政檢查 |
機動車檢驗機構合規性;車輛非法改裝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
40 |
對寵物醫院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檢查 |
檢查寵物醫院是否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 |
是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寵物醫院、口腔診所輻射安全和放射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現行《射線裝置分類》,寵物醫院使用的獸用X射線裝置(DR、CT等)和口腔診所使用的口腔(牙科)X射線裝置(牙片機、口腔全景機、口腔CT等)均屬于Ⅲ類射線裝置。其使用場所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規要求辦理環保、衛生相關行政手續。寵物醫院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和輻射安全許可等環保行政手續,可自行開展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接受衛生健康部門監督檢查;口腔診所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和輻射安全許可等環保行政手續,以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和放射診療許可等衛生健康行政手續。 | |
41 |
對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廢氣采樣口情況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
判定數據真實性 | |||||
運維人員資質及運維記錄情況 | |||||
標氣測試情況 | |||||
廢氣自動監控點位 | |||||
質量控制 | |||||
42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防治工作或連續施工作業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檢查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防治工作或連續施工作業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夜間建筑施工 | |||||
43 |
對營業性文化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污染的行政檢查 |
商業經營活動中,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以及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 |
是 |
《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 |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 | |||||
44 |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行政檢查 |
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是否超過噪聲排放標準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 |
夜間建筑施工 | |||||
45 |
對工業企業監測工業噪聲的行政檢查 |
檢查工業企業、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檢測設備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 |
檢查工業企業是否保存工業噪聲原始監測記錄 | |||||
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我檢測 | |||||
檢查工業企業是否向社會公開工業噪聲監測結果 | |||||
46 |
對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污染的行政檢查 |
檢查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是否超過噪聲排放標準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檢查工業企業是否有排污許可證 | |||||
47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污染源日常監督檢查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
48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為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49 |
對干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檢查干洗、機動車維修是否設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50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政檢查 |
檢查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 |
畜禽養殖水污染防治 | |||||
51 |
對“三磷”企業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三磷企業”總磷排放控制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 |
5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檢查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是否有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為 |
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 |
53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從事旅游、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54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行為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55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檢查是否存在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污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的行為 |
是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56 |
對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檢查 |
檢查是否有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為 |
是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二款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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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檢查 |
檢查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是否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是 |
《重慶是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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