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潼南區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兩輕一免”清單》的通知
局屬各科、室,站、支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實施“三服務”,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規〔2022〕6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潼南區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兩輕一免”清單(依法從輕、減輕和免于處罰清單),現予以印發。
附件:潼南區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兩輕一免”清單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潼南區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兩輕一免”清單
處罰類型 |
適用情形 |
相關依據 |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規〔2022〕6號)第九條。 |
2 |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 ||
3 |
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 ||
4 |
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
5 |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 | ||
6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 ||
7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未批先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蛘咦孕型V菇ㄔO、停止生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規〔2022〕6號)第六條。 |
8 |
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未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
9 |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信息,或者依法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披露環境信息不全、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或者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 ||
10 |
排污單位未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整改的; | ||
11 |
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者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改正的; | ||
12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完成備案的; | ||
13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 ||
14 |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 ||
15 |
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6 |
不予行政處罰 |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
17 |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17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違法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小于0.2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5≤pH<6或者9<pH≤9.5,噪聲超標3分貝以內,檢查發現當日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渝環規〔2022〕6號)第七條。 |
18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密閉空間、設備中進行而未采取密閉措施,檢查發現當場完成整改的; | ||
19 |
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檢測平臺,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完成整改的; | ||
20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完成整改的; | ||
21 |
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者對不能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堆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顯發生揚散,自檢查發現之日起3日內完成整改的; | ||
22 |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建有危險廢物貯存間,但部分危險廢物未規范貯存在貯存間內,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檢查當日完成整改的; | ||
23 |
未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 ||
24 |
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