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關于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的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3305209411U
地址:重慶市潼南區桂林街道辦事處產業大道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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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氯化鈣煙囪中排放廢氣進行了監督監測。根據2024年12月10日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潼環(監)字[2024]第JD122號〕,監測結果顯示:2024年11月15日監測期間,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氣中二氧化硫超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3305209411U001U)規定的排放限值0.56倍。該行為屬于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1.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永輝身份證復印件;2.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3305209411U001U)復印件;3.2024年12月10日由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潼環監[2024]JD第122號);4.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輝于2024年11月15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5.2024年12月16日簽字確認的《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6.現場影視頻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規定。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并進行整改,確保重慶東安鉀肥有限公司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將在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3日